1. 利益性,也称为价值性。公共利益具有一定的主观性,不同的人会对其得出不同的结论,但公共利益应该体现为一种利益,而该利益又是客观真实的、具有价值内涵的存在;没有实际价值意义的内容,就不能成为公共利益。正因为如此,公共利益仍能通过一定的客观标准予以衡量和判断。如拆除旧城区改造成商业区,表面来看似乎不是为了公共利益,但在改造过程中,市民可以感受到其利益的改善。所以,公众可以从征收行为中看到现实的利益需要。如果公众认为征收是无意义的,那么,就不能体现其利益性,例如,拆迁一大片居民住房,用以修建某个机关的豪华办公楼。当然,利益也不一定是为了近期的利益,也可以是长期的利益。例如,为了提高长江的防汛标准,将沿岸的100 米的房屋拆迁,建设江滩花园和筑高堤坝。这就是为了长期利益的需要,也属于公共利益的范畴。
2. 多数人享有。公共利益不是私人利益,它由多数人享有并符合多数人需要。公共是一个不特定的群体,并以开放性为标志[16]。公共利益的受益范围一般是不特定多数的受益人,而且该项利益需求往往无法通过市场选择机制得到满足[17]。如果受益人是特定的,且人数较少,一般不能认为符合公共利益的要求;例如,拆迁后修建一个仅服务于某一小区的CEO的高级休闲会所,就不能认为是追求公共利益。多数人享有也表明了目的本身的正当性,即征收所追求的目的本身并非是出于特定的个人利益或者单纯的商业利益,而是基于增进社会的整体利益,或者为了实现国家的整体利益,可以视为公共利益[18]。但是,在征地拆迁是为了企业利益的情况下,问题可能就比较复杂。例如,国有通信企业、铁路交通企业、自来水等公用企业基于扩展商业运营之需要,提出征地的请求,是否构成公共利益?如前所述,有必要从“公共服务(public service)”的角度,去衡量其目的是否符合公共利益所要求的正当性。但假如仅是为了满足某个人或某几个人的需要,我们就不能说它是公共利益。如通过拆迁兴建一个街心花园,满足的是周边居民的公共利益;而拆迁后兴建一个污水处理厂,增进的则是一个城市甚至整个流域的公共利益。这些都是由多数人享有的利益。
3. 比例性(proportionality) 原则。所谓的比例性原则,就是指所追求的目的与所使用的手段之间是否相称。比例原则虽然是公法上的一项基本原则,但是限制和规范征收权行使的一项基本原则。如果为了追求一个较小的利益或某一较低位阶的利益,而需要以损害他人的基本权利(如所有权) 为代价,且受影响的人为数众多,则显然违反了比例性原则。
例如,自20世纪70年代以后,法国行政法院也强调比例性原则,即所使用的手段与所追求的目的之间应当相称。因此,行政法院会将征收行为的影响所波及的范围与其所声称的目的进行比较,进而得出是否符合比例性原则的结论。[19]在征收的过程中,之所以要强调比例性原则,主要原因在于,一方面,征收对于私人权利将产生严重的影响,强调比例性原则实际上也是强调征收的必要性; 征收原则通常被称为实现公共利益而不得已采取的“最后手段(ultim aratio)”[20] ,因而在采取这种手段的时候,必须要考虑是否存在着替代性的方案;如果存在着替代性办法可以避免私人财产被征收,就意味着可以以较小的代价获得同样的结果,因而就没有必要进行征收。另一方面,在实行征收的过程中,也应当强调公权力行使的比例性原则,尽可能的减少征收行为对于私人财产的影响。换言之,应当衡量损失与目的,不应当因为征收措施而给被征收人造成过大的损失。要考量征收所要实现的公共利益与公民财产权利损害之间是否“成比例”[21],如果能够通过其他的办法,而不是通过限制公民财产权的办法就能够使公共受益获得保护,应尽量采用对私人财产损害较小的方法,以体现对私人财产权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