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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大数法则

  
  公众对于许霆的一审判决,表现出强烈的对抗情绪,这是因为判决已经破坏了人们心目中的大数法则,并强烈冲击了人们对维持秩序的法律体系的信任。须知,“在每一个法律体系里,一个规范被正式适用的首要功能不在于惩罚某人,或者回复正义的状态,或者通过惩罚或折磨违法者以彰显正义之神的作为,或者血债血偿,当然这是在流血被认为是必要的情形下。适用法律最为急迫的目的还在于维持该系统的可信度。”[47]因此,为了维持公众对法律的可信度,法律的惩罚仅仅是意味着法律尊重并保护公众对大数法则依赖的心理,并根据公众的这一心理依赖而维护一种可以有效预测的社会秩序。要求官职业的保守性就是要求法官尊重并维持公众依赖的既有社会秩序的连续性,而不是创造一种新的生活秩序。[48]一个最不可欲的社会不是实在的法律规范被违反,而是公众普遍信赖并强烈依赖的社会机制突然无法有效地运作而陷于瓦解。当法官的判断改变了公众基于人性的普遍期待时,也就意味着司法判决割裂了真实生活的连续性,从而导致公众陷于不安恐惧的状态之中。公众对于许霆案的判决所表现出来的激烈情绪其实就反映了原有判断标准的突然失去,而滋生的人人自危的不安心理。

  
  许霆行为所表现出来的人性弱点,是在计算机强烈引诱下所激发出来的普通人性中所怀有的贪念之心。而这一强烈引诱下的贪念行为,是大多数人都不能有效抗拒的。2002年8月份,考文垂一家银行电脑故障,导致其ATM机“狂吐”5天,不管人们输入什么密码,是否正确,取款机都会乖乖地吐出要求金额的钞票。其间,有人甚至往返20次取走成千上万英镑,银行总共被取走100多万英镑。朱伯特一家人一共取走了13.441万英镑。对于这种基于人性普遍存在的贪念之心,虽然数额巨大,但法院对朱伯特及其女儿和儿子只判处了几个月的监禁。[49]同样基于普遍人性的认识,在西方国家,考虑到“诱导型”的侦查方式极易诱发普遍人性之弱点,故刑事侦查中“诱导型”的警察圈套被绝对禁止,这也同样体现了对普遍人性弱点这一事实的尊重与宽容。在许霆案中,争论无非集中在两点:一是许霆的行为是否为秘密窃取;一是取款机是否为金融机构。对立的解释在理论上似乎都可以自圆其说。而既然两种对立的解释均可在理论上得以证成,那么根据大数原理进行解释就应当且必须。事实也的确是为样,许霆的行为可以说是公开的也可以说是秘密的;取款机本身既可以认定为银行机构,也可以认定为银行职员(机器人代替自然人作业已是趋势并已普遍)。既然可以作两可解释,那么司法就应该充分考虑常人基于同样情形下的普遍人性的反映,采取司法矫正的力应该与之相当。并且,这样的解释与罪刑法定的原则也保持了一致。为什么我们偏要作对立面的解释,按照法律精英思维的路径,根据人性完美的圣人标准来矫正常人普遍存在的人性弱点呢?这既违反了反映常人本性的大数原理,也白白增加了经济上的不利益。

  
  当然,在文章即将结束之际,也有必须对上述论证有可能产生的误会作一补充说明:那就是,揭示法律规则背后的大数原理丝毫不意味着任何大数法则都具有正当性。大数原理是人类规则背后的事实性因素,这种事实性因素往往是与人的本性联系在一起。但人的本性与理性并不对应。因此,本文对大数法则只是事实性的描述,但事实性描述并不能演绎出作者对任何大数法则的内容都持积极的价值肯定。

【作者简介】
周安平,男,1965年生,汉族,江西省安福县人,法学博士,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法理学和法社会学研究。
【注释】 作者周安平,男,1965年生,汉族,江西省安福县人,法学博士,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法理学和法社会学研究。
2006年4月21日晚,许霆来到某银行ATM取款机取款100元,结果取出1000元。许霆查询银行卡后发现账户只扣了1元钱,狂喜之余,连续取款5.4万元。当晚,许霆回到住处,又伙同同伴郭安山再次前往提款。许霆先后取款共计17.5万元。2007年12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许霆以非法侵占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秘密手段,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遂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许霆不服,上诉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年1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审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遂发回广州中院重审。2008年3月31日,广州中院判决有期徒刑5年。
参见保罗·西布莱特:《陌生人群——一部经济生活的自然史》,梁娜译,东方出版社2007年版,第24页。
阿尼金:《改变历史的经济学家》,妟智杰译,华厦出版社2007年版,第51页。
菲利普·鲍尔:《预知社会——群体行为的内在规则》,暴永宁译,当代中国出版社2007年版,第165页。
参见菲利普·鲍尔:《预知社会——群体行为的内在规则》,暴永宁译,当代中国出版社2007年版,第47页。
阿尼金:《改变历史的经济学家》,妟智杰译,华厦出版社2007年版,第49页。
参见胡玉鸿:《“法律人”建构论纲》,《中国法学》   2006年第05期。
参见李友根:《论法律中的标准人:部门法角度的思考》,《美中法律评论》2005年3月号。
转引自菲利普·鲍尔:《预知社会——群体行为的内在规则》,暴永宁译,当代中国出版社2007年版,第48-49页。
参见韦恩·莫里森:《理论犯罪学——从现代到后现代》,刘仁文等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204页。
参见菲利普·鲍尔:《预知社会——群体行为的内在规则》,暴永宁译,当代中国出版社2007年版,第197页。
麦特·里德雷:《美德的起源——人类本能与协作的进化》,刘珩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04年版,第195页。
C·赖特·米尔斯:《社会学的想象力》,陈强、张永强译,社会、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5年版,第28页。
迈克尔·瑞斯曼:《看不见的法律》,高忠义、杨婉苓译,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89页。
参见菲利普·鲍尔:《预知社会——群体行为的内在规则》,暴永宁译,当代中国出版社2007年版,第245页。
参见菲利普·鲍尔:《预知社会——群体行为的内在规则》,暴永宁译,当代中国出版社2007年版,第104页。
参见罗伯特·苏格登:《契约论与规范》,董良译,载包利民编:《当代社会契约论》,江苏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207页。
马克斯·韦伯:《韦伯作品集:社会学的基本概念》,顾忠华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5页。
参见保罗·西布莱特:《陌生人群——一部经济活生生的自然史》,梁娜译,东方出版社2007年版,第59页。
“入乡随俗,依葫芦画样是文化传播和习得的一种方式,它能保证你到什么地方就做什么事……模仿是人与生俱来的天性。”参见麦特·里德雷:《美德的起源——人类本能与协作的进化》,刘珩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04年版,第195页。
参见埃德加·莫兰:《迷失的范式:人性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5页。
参见麦特·里德雷:《美德的起源——人类本能与协作的进化》,刘珩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04年版,第198-199。
古斯塔夫·勒庞:《大众心理学:乌合之众》,冯克利译,中央编译社2005年版,第18页。
奥尔特加·加塞特:《大众的反叛》,刘训练、佟德志译,吉林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41-42页。
参见康芒斯:《制度经济学》(上),于树生译,商务印书馆2006年版,第87页。
参见康芒斯:《制度经济学》(上),于树生译,商务印书馆2006年版,第185页。
参见罗伯特·苏格登:《契约论与规范》,董良译,载包利民编:《当代社会契约论》,江苏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258页。
吉尔伯特·哈曼:《约定论》,曹欢荣译,载包利民编:《当代社会契约论》,江苏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58页。
美国社会学家查尔斯·霍顿·库利认为“传统的社会有机体——语言、习俗、普遍法等等——总体上都显示出了一种对环境的适应性和可操作性,这两者都不可能通过深思熟虑的意识而得到。”参见查尔斯·霍顿·库利:《社会过程》,华厦出版社2003年版,第323页。
参见C·赖特·米尔斯:《社会学的想象力》,陈强、张永强译,社会、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5年版,第28页。
参见肯尼斯·阿罗:《组织的极限》,万谦译,化厦出版社2006年版,第75页。
参见尼尔·K·考默萨:《法律的限度——法治、权利的供给与需求》,申卫星、王琦译,商务印书馆2007年版,第60页。
邹铁军等:《现代西方哲学——20世纪西方哲学述评》,吉林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106页。
2006 年11月20日上午,原告在南京市水西门公交车站等候83路车,大约9时30分左右有2辆83路公交车同时进站。原告准备乘坐后面的83路公交车,在行至前一辆公交车后门时,被告彭宇第一个从公交车后门下车,原告摔倒致伤,被告彭宇发现后将原告扶至旁边,在原告的亲属到来后,被告彭宇便与原告亲属等人将原告送往医院治疗,原告后被诊断为左股骨颈骨折并住院治疗,施行髋关节置换术,产生了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损失。原告认为是被告撞倒自己,要求被告赔偿。但被告彭宇辩称自己是做好事。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依据“常理推断”,被告不可能是做好事,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损失。此判决一出,在社会上立刻引起很大反响并引发网友激烈讨论。
参见秦宗文:《自由心证研究——以刑事诉讼为中心》,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43页。
罗伯斯庇尔:《革命法制与审判》,赵涵舆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33页。
涂尔干:《社会分工论》,渠东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0年版,第36页。
涂尔干:《社会分工论》,渠东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0年版,第42页。
涂尔干:《社会分工论》,渠东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0年版,第43页。
涂尔干:《社会分工论》,渠东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0年版,第44页。
参见安东尼·吉登斯:《资本主义与现代社会理论—马克思、涂尔干和韦伯著作的分析》,郭忠华译,上海译文出版社2007年版,第87页。
参见韦恩·莫里森:《理论犯罪学——从现代到后现代》,刘仁文等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64页。
我国刑法关于贪污受贿犯罪的规定,主要考虑的就不是行为所表现出来的主观恶意的性质,而是社会效果与实际损失。其定罪量刑以贪污受贿的具体数额为主要依据,并且立案标准和定罪量刑的数额随着GDP数字的增长而不断上浮。刑事立法这种数字化的倾向导致了贪污受贿犯罪的社会容忍度的不断上升,而这种社会容忍度又反过来进一步鼓励了更多官员从贪小受小开始,最后被引诱而最终成长为一个贪污受贿数额巨大的巨贪。这种以数字来确定人类行为性质与程度的做法,反映了那些懒得深入思考而又急于得到精确结果的人对社会世界试图作精确的机械控制的幼稚想法,这是一种未经深思熟虑就从自然科学那里借用来的错误观念。事实上,越是高级的社会或心理功能,就越不能用数字进行测量,这可能是一条普遍的真理。参见查尔斯·霍顿·库利:《社会过程》,华厦出版社2003年版,第325、327、336页。
涂尔干:《社会分工论》,渠东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0年版,第69页。
涂尔干:《社会分工论》,渠东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0年版,第106页。
迈克尔·瑞斯曼:《看不见的法律》,高忠义、杨婉苓译,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08页。
参见周安平:《流浪者的权利与国家权力》,《河北法学》2008年第1期。
资料来源于中国经济网2008年03月21日 07: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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