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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矛盾的对立统一看新闻监督与司法公正

  
  3、双方视角不同。新闻媒体关注的往往是那些能引起公众兴趣的大案、要案、奇案,追求“新闻卖点”的特点又决定记者只对案件特殊的一面感兴趣,而法律调整的是各种社会关系,需要从整体上进行审查。

  
  4、是非准则不同。法官判断是非的标准是法律原则,而新闻记者的标准是道德伦理准则。前者有严格的法律规范规定,后者则没有。一个记者对是非的判断,全凭他对新闻职业道德的理解和个人的良知;而“司法判决所依据的必须是现行的法律,依据法律所认可的、本案的事实,不仅要考虑实体法,而且要考虑程序法,因此有些司法判决不可能令舆论界满意。”[11]是非准则不同的矛盾必然引起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冲突。

  
  5、追求利益不同。司法机关履行国家赋予的法定职责,追求的是社会的公共利益。新闻媒体虽然以维护社会正义为天职,但经济利益是其推动力,有时难免会影响其公正性。

  
  正是这些诸多的差异导致新闻监督法院审判活动时难免出现偏差,同时,正是这些偏差,有的形成了“媒体审判”,对法官造成各种压力,从而妨碍了审判机关对案件的公正审判;有的由于发生了虚假报道的情形,影响了审判机关在公众中的司法公正形象。

  
  媒体与司法的冲突具有一定的必然性和普遍性,并且会随着媒体监督力度的进一步加强和司法独立的逐步落实,这一冲突将会日益严重和复杂。任何试图回避和消除这种冲突的想法,是不现实的,也是有害的。我们唯一应做的是,如何在这种冲突中寻找出可以使两者共处的平衡点,使两者处于一种健康、合理的紧张关系中。

  
  三、构建新闻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和谐关系

  
  媒体与司法之间虽然冲突不断,但从根本说,两者都是为实现公民权利服务的,不存在不可调和的矛盾。在以司法活动作为各自共同的工作命题时,二者之间也存在着共同点:

  
  1.二者的追求目标一致。无论是新闻监督还是司法都以追求客观真实为目标。世界著名报人普利策曾说过新闻最重要的三条原则是:“Accuracy, accuracy, and accuracy.”(准确、准确,还是准确。)新闻监督通过报纸、电台、电视台以及被称为“第四媒体”的网络,通过文字、图片等特有的方式向广大受众报导事实的真相。虽然在现实生活中,每一名新闻工作者在对司法案件进行报导时,都不可避免地带有主观倾向性,但真实性是新闻的生命,对案件的报道他们也总是力求达到客观真实。

  
  2.二者都追求审判活动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司法机构要求审判活动必须依法“公开”,公开审判、公开宣判。合乎正义的司法程序对审判的透明度有着越来越严格的要求。媒体的新闻传播则大大增加了司法活动的公开性和透明度。二者对审判活动都有着“公开”的共同期盼,共同的内在动力。[12]

  
  3.二者的价值追求一致。司法与新闻的最终价值都在于追求社会公平与正义。司法通过依靠符合社会一般人利益的公共意志,即法律来解决纠纷,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利,敦促义务人履行义务,惩罚违反义务之人,司法所依据的是法律上认可的本案的事实,不仅要参照实体法,也要依据程序法,以追求法律上的公正。而传媒则通过激发公众内心的价值标准,即道德来评判是非,否定义务人违反义务的行为,以追求道德上的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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