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对我国外资并购的反垄断法思考

  
  (二)外资并购对市场的有利影响

  
  在看到外资并购不利一面的同时,我们还要看到其优点,权衡利弊,慎让民族情绪泛滥并拒绝民族情绪的主导,这样才能客观对待和理性处置外资并购。

  
  据统计,2006年,外国公司采用并购的方式来我国投资,合同额不到50亿美元,仅占我国同期所有外商投资的2.5%。博鳌亚洲论坛秘书长龙永图认为,并购并不一定构成行业垄断,并购本身也不会危及行业安全和经济安全,关键是加强审查和监督,而不应该把外资并购视为“洪水猛兽”。对外资搞关门主义,以民族主义的外衣采取排斥政策,并不会使国家经济更安全。恰恰相反,对外资越拒绝,国家经济越脆弱[6]。更为重要的是,对于一些民族品牌纷纷被外资收购的事实本身,人们还需要有一个相对理性与客观的态度。因为并购只是一种正常的资本流动和正常的市场行为。我们还必须明白,这些品牌无论由谁控制,其企业本身还是在我国,依然由大量我国工人与管理人员组织生产与销售,依然为解决我国的就业、促进我国各地区的经济发展作出贡献。同时,我们还需要看到的是,近年来虽然不断有一些“老字号”的民族品牌因为被外资收购逐渐消失了,但其间也不断有一些新的民族品牌在脱颖而出。可以说,民族品牌的消亡与新生,本身就是一个优胜劣汰、传承接力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虽然夹杂着短暂的阵痛与失意,但只要这个阵痛是为了摆脱此前诸多现实经营难题的困扰,是为了迎接更多健康、合理的经济实体的产生、发展与壮大,那么就是值得的。

  
  以我国的国有企业改革为例,我国现有国企近40万家,国企负债5万多亿元人民币。同时,国有经济战略性重组要求国有资产从部分产业的退出和对部分产业的集中进入。退出的方式不论采取实物资产出售或股权出售,都需要购买者。而目前国内有资金实力的非国有经济主体数量太少,难以担此重任。外资并购我国国有企业,拓宽了国有企业发展的融资渠道,为国有企业改革提供了重要的资金来源。并且,外商并购国有企业可以使我们将现有存量国有资产置换为资金,起到国有资产存量变现和补充社会保障资金的双重积极作用。因此,外资并购将改变我国上市公司特有的国有股“一股独大”的局面,有助于改善和促进我国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使企业经营管理体制与国际接轨。

  
  当下,外资以独资、合资、并购等多种方式进入我国,外资企业创造了我国约1/3的工业产值,提供了全国约1/5的税收,雇佣了2000多万员工。中国国家统计局历来把在华外资企业作为我国经济的一部分纳入国家经济统计,外资企业已经深深地融入我国经济。显然,外资企业作为最具有活力的企业群体,大大加强了我国企业在全球的竞争实力。外资的进入对我国经济的发展产生了诸多有利的影响,总体而言是利大于弊。

  
  四、对外资并购的反垄断法分析

  
  (一)从对垄断界定标准的角度分析

  
  垄断是现代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常态,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美国著名经济学家萨缪尔森就曾说过,垄断只停留在经济上的描述性解释,尚不能精确成一法律概念[7]。法学界为了明确垄断的定义做了巨大的努力,涌现了大量的专著和论文。由于看问题的角度和出发点不同,研究出的结论也各不相同。代表性的观点有:(1) 垄断是指“某一或少数几个企业占据相关市场的很大份额,从而具有支配市场,特别是市场价格的力量”。“垄断并不以违法为前提”[8]。(2) 垄断是指“竞争者以单独或联合、支配、协调一致等方式,凭借市场优势或者其他行政权力,控制支配市场,限制和排斥竞争的状态。除国家竞争立法政策基于经济发展和国民经济整体利益考虑,对一些行业或领域内的垄断给予法律适用的豁免外,垄断是为竞争立法所反对和禁止的”[9]。(3) 垄断是指“与自由竞争相对的一个概念,是指排斥、限制竞争的各种行为的总称”,是一种“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违法行为”[10]。(4) 垄断亦即市场支配地位,是指单个或多个企业或企业联合组织在相关市场上具有控制产品数量、价格和销售等,从而能够削弱甚至消除竞争的能力或状态[11]。上述四种对垄断的定义可以分为两派,有的认为垄断仅是一种行为即参与竞争的企业只有在实施了垄断的行为即限制或排出竞争时才构成垄断,有的认为垄断不仅仅是一种违法的行为更是一种违法的状态,产生这种分歧的原因在于对结构主义和行为主义立法模式的不同认识。但是他们有一个共同点就是都认为,企业在相关产品市场上具有削弱竞争的能力是构成垄断的一个重要条件。从以上分析中可以归纳出垄断的特征或衡量垄断的标准:垄断主体是除国家竞争立法政策基于经济发展和国民经济整体利益考虑,对一些行业或领域内市场竞争主体的垄断给予法律适用的豁免(多指国家垄断和政策性垄断[12])之外的市场竞争主体;都在相关市场上占据优势地位或具备占据优势地位的能力;实施了法定的垄断行为或为了自身利益而实施了损害消费者权益、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造成的法律后果是削弱甚至消除竞争、损害消费者权益和危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