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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品格证明人身危险性的探索

  

  刑事案件中的未成年人具有了不同于成年犯罪人的特殊性:第一,未成年人容易受到不良家庭环境和社会环境的污染,或者受到一些引起共鸣、感染和同情的情绪所影响,从而迅速地改变自己的心理,作出某些不合乎法律规范或社会规范的行为,其本身的主观过错一般相对较小;第二,即使未成年人故意实施了某种违法行为,如果社会对这种行为只是惩罚未加以教育、挽救,根据标签理论,此人随后的行为可能更加不良,从而形成恶性循环。第三,未成年人往往并未形成类似成年犯罪人那样稳固的犯罪人格,对其不良行为的矫治还比较容易,重塑其人格、行为方式的可能性也比较大。第四,由于未成年人生活地域的有限性,可以认为他们与周围环境构成了一个微型的“熟人社会”,在这个社区内具备生成品格证据的基本条件。同时由于未成年人在生活中不易伪装,表现更多的是真实的自我,因此,社会调查报告反映未成年人人身危险性时具有较大的可信性。这就使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全面调查具有了可行性。所以有必要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社会调查,并将调查结果作为对其再社会化的依据。美国著名的少年法庭运动代表人物朱力安·马克法官曾指出:为什么我们不应像贤明和慈悲的父亲对待其错误尚未被当局发觉的子女那样对待没人管的儿童呢?这样处理少年犯又有什么不正确,不恰当的呢?国家的责任不应该只限于查问这个男孩子或那个小姑娘犯了哪样罪,而应该进一步查明他在身体,精神,道德方面是什么情况。如果发现他走向犯罪并被控告,则不应一味地予以处罚,而应该实行改造;不是让他从此堕落下去,而是要叫他振奋起来;不是要把他摧垮,而是要他发展;不是要把他变为罪犯,而是要把他造就成为有益于社会的公民。本书作者认为对品格证据的研究应以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为突破口,紧紧围绕目前司法改革的热点问题,探讨社会调查报告在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和解、取保候审、逮捕、暂缓起诉、不起诉、量刑、社区矫正等程序中的运用,并且已经发表了系列论文,如“品格证据在未成年人缓诉制度中的运用研究”、“未成年人恢复性司法研究”、“品格证据在未成年被告人量刑中运用研究”、“合适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研究—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视角”等,我期待着作者的《未成年人刑事品格证据研究》的面世,相信其新作不论是从理论深度和实践应用上都会有更大的飞跃。


【作者简介】
何家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证据学研究所所长,美国西北大学法学博士。
【参考文献】{1}陈卫东.人格是习惯的派生物—心理学家华生论习惯[J].少年儿童研究,2003,(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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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陈仲庚,等.人格心理学[M].沈阳:辽宁人民出版社,1986.61-62.
{4]黄希庭.人格心理学[M].杭州:浙江教育出版社,2002.8.
{5}徐砺.对罪犯的艾森克个性问卷(EPQ)调查分析—以四川宜宾某监狱234名男性为例[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7,(12).
{6}高文新.探索事物本性,推进法律实践—《司法理论与司法模式》评介[J].河北法学,2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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