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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品格证明人身危险性的探索

  

  重视人身危险性的研究对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具有一定意义。因为不论是“宽”还是“严”,都应考虑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具有较大的人身危险性,甚至具有犯罪人格,应当从严;具有较小的人身危险性,甚至不具有再犯的可能性,应当从宽。教育刑理论主张,科处刑罚不仅是因为行为人犯了罪,而且为了使行为人不再犯罪;因为教育措施的有效性要求“因人施教”,而在每一个具体的犯罪案件中,行为人的人格特征、所处环境、平时表现、致罪原因等人身危险性的表现各有不同,只有通过细致而周密的调查,查明上述各种因素,才能帮助法官选择最具有针对性的处遇措施。许霆案是2007年轰动全国的十大诉讼案之一,许霆一审因盗窃判处无期徒刑,后发回重审,2008年3月31日改判为有期徒刑五年,重审判决书认为量刑的差异在于许霆是在发现银行自动柜员机出现异常后产生犯意,采用持卡窃取金融机构经营资金的手段,其行为与有预谋或者采取破坏手段盗窃金融机构的犯罪有所不同;从案发具有一定偶然性看,许霆犯罪的主观恶性尚不是很大。主观恶性即人身危险性的表现之一,可见,人身危险性确实是影响刑事司法的重要因素。但是从许霆案一审法官未考量人身危险性判处许霆无期徒刑来看,人身危险性在司法实务中并未引起足够的重视,所以研究人身危险性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人身危险性是一种尚未发生的可能性,属于未然领域,欲对人身危险性做出科学的评估,需要明晰行为的发生机制,科学分析行为人的行为倾向和行为模式,是对未来行为的预测。信息化已成为我们时代的重要特色,信息社会要求具有面向未来的思维方式。与农业社会的关注过去及工业社会的注重现在不同,在信息社会,由于社会结构的变化迅速,为了争取主动,人们更关注未来,要求具备对未来的预测能力,所以本书中用品格证明人身危险性的方法与成果对信息化背景下的其他社会科学也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三、品格是人身危险性的重要表征


  

  在我国刑事科学实务中,上海市监狱管理局1994年研制出了罪犯心理素质量表和再犯预测量表,司法部课题组研制的《中国罪犯心理测试个性分测验》(COPA-PI)也已于2000年上半年正式出台并在全国推广应用。由司法部监狱管理局、中国心理学会法制心理学会、司法部预防犯罪研究所、中央司法警官学院联合编制的《中国罪犯评估系统量表》也开始应用,这套量表包含13个维度:内外性、情绪稳定性、从众性、冲动性、攻击性、报复性、信任性、同情心、自信心、焦虑感、聪慧性、心理变态倾向、犯罪思维模式,用以测量犯罪人的品格状况。当前不断发展的人格科学对人身危险性已能进行相当程度的评价,虽不能达到完全预测犯罪行为发生的地步,但已经能为刑事责任的评价提供较为科学的和客观的依据,以上成果为本研究提供了可行性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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