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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品格证明人身危险性的探索

  

  我国心理学家黄希庭教授认为“人格”的定义可以表述为“个体在行为上的内部倾向,它表现为个体适应环境时在能力、情绪、需要、动机、兴趣、态度、价值观、气质、性格和体质等方面的整合,是具有动力一致性和连续性的自我,是个体在社会化过程中形成的给人以特色的身心组织”{4}


  

  总之,人格是人的整个精神面貌的表现,具有整体性。不同的人格既包括某些方面的共同特征和相似特征,也包括完全不同的特征,人格是共同性和差异性的统一。人格是在个体的遗传和生物性基础上形成的,经历正常的社会化过程是形成健康人格的关键因素。人格是自然性和社会性的统一。人格具有稳定性,人格的稳定性是指人的思想感情和行为具有跨时间的连续性和跨情境的一致性,这是人格调查的基础。人格具有可变性,这就使矫正不良人格成为可能。


  

  行为人的行为,无论是积极行为或消极行为,从整体而言,是行为人心理因素在外界因素的激发下的产物。奥尔波特认为人格在接受的刺激与行为反应之间起着中介作用。同样的刺激,由于人格不同,可产生不同的行为反应{5}。行为本身不是孤立的,而是受行为人的人格支配的,行为的反复性与规律性都可以在人格体系中找到合乎逻辑的根据。人格一经形成,就具备知、情、意、行的完整结构,影响制约个体的认识活动方向、认识活动内容,对人的生活态度、言语和行动具有极强的长期指导作用,也是判断一个人如何行为的重要指标。人格行为论由日本刑法学家团藤重光以及德国刑法学家阿尔特尔·考夫曼提出的,得到日本大塚仁等学者的赞同。该理论认为,行为是人格的外部表现,强调人格是主体的现实化。人格虽然是潜在的,但是从深层来看,它却能够决定行为,此其一;其二,当它现实地外化,表现为活生生的活动时,就是行为。当然,我们也应看到,由于行为受环境等因素的影响,人格与行为的关系不是直接的必然的决定关系,而是一种模糊的具有较高概率的相关关系。一个以往诚实守信的人,我们并不能百分之百地肯定在这次行为中他是诚实的,而只能说他诚实的概率较高。正是这种较高程度的相关性,使得品格证据在刑事案件中具有一定的证明价值。


  

  探讨品格与行为的关系,是为构建“大证据学”,从品格领域解释人的行为,预测未来行为的一个新视角,最终达到规范行为的目的,《品格证据在刑事案件中的运用》可以说是在探讨刑法领域中的行为科学。从事物的本性出发,不仅可以使理论获得崭新的生命力与价值,而且也可以创造出更为合理的制度理论和制度实践。法律制度从表面上看好像是构造出来的,但实际上这种表面构造的制度背后有着非常丰厚的现实基础,而这个现实基础就是事物的本性。任何事物的本性中都包含了对这一事物加以规制的合理性根据,如果不能够深入到事物的本质属性对问题加以探讨将永远也难以生成合理的法律制度{6}。不论是犯罪预防,还是定罪、量刑或罪犯矫治,刑事司法所面对的对象都是人,如何合理地、正当地解释人的行为、预测人的行为以及规制人的行为,就要研究人的本质属性,而品格正是人的本质属性的概括与提炼。所以通过哪些行为证明人的品格,证明品格的有效方法有哪些,通过品格如何预测未来的行为,哪些品格与犯罪行为有关,与犯罪有关的品格如何测量又如何预防与矫治。对于以上问题本书中都做了有理有据的回答。英美法系对品格证据规则的研究较为深入,立法也比较完备,形成了独具特色的品格证据排除规则及例外。大陆法系对品格证据研究不多,对于品格证据的排除或采纳由法官进行自由心证。当前我国对于品格证据的研究整体上处于刚刚起步阶段,本书的出版必将推进我国构建刑事品格证据规则的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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