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行政法学研究范式和方法的探索

  

  有学者在行政法学研究方法和手段上进行了实践,对行政执法过程、效果等问题进行了定量研究,并提出了有关命题。[6]有学者运用博弈论和法律经济学的相关理论,以燃放烟花爆竹以及“禁放令”的是非功过以及背后的诸多社会因素作为分析模板,对法律和社会规范之间的相互作用和替代关系进行故事化的演示。[7]有学者对行政法学研究方法和手段变革进行实践性运用,以民营经济与政府规制改革为分析切入点,对政府规制电动车行业的形式选择进行公共政策学分析,提出在现代行政法承载权利救济和公共福祉的两大制度功能之下,行政法学应当从传统的关注“法律和程序”转向既关注司法审查又关注行政过程,关注实体政策的形成;而在后者形成过程中,行政法学应该在发挥传统的规范分析强项基础上,关注社会实证层面,在规范和社会实证之间“撕扯”。[8]有学者基于宪法上经济自由权和平等权以及政治权利,运用合法性审查的方法,对作为行政法规的《娱乐场所经营管理条例》中的“曾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员禁止在娱乐场所内从业”条款进行合法性分析,认为无论是作为刑法54条第4项的具体化规定而存在,还是作为罪犯被适用剥夺政治权利刑罚之后产生的附随后果而存在,《娱乐场所经营管理条例》第5条第2项都存在违法因素,导致国家权力过度干预社会生活和侵害公民的择业自由,不利于曾经犯罪者回归社会。[9]


  

  三、行政民主与行政给付


  

  有学者提出,为适应规范政府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行政职能,应当构建我国的社会行政法。社会行政法的核心概念是行政给付行为和公民受益权。对公民集体受益权的保护和对公共事务行政决策过程的规范,是社会行政法的核心。[10]有学者提出,行政法学对计划行政的研究,不应仅限于行政或者行政法的层面,应当确立多维的视角;不应仅限于经济合理性、技术合理性和法规范适合性,而应当同时对作为社会统合的计划展开研究,架构其应有的制定、决定构造,探究计划确定过程中的政治合理性。在确认政府在行政计划中的主导地位的基础上,如何贯彻科学、民主、法治的理念,架构各种利益均能得到充分表达和具体实现的计划确定机制,乃是包括行政法学在内的功能法学研究的重要课题。[11]有学者提出,确立解消信息非对称性的信息公开、信息发送机制,是实现参与型行政评价的前提条件。政府应当在履行公开信息和说明责任的同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对市民参与行政评价进行技术支援,提高相关主体的“掌舵”技能,支援相关主体对公共事务的参与。[12]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