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本文认为,对于未决机会,如果法律采纳学者刘俊海的主张,准许董事以一定的期限为抗辩来对未决机会进行利用,便可能会造成董事为了获得某项机会而消极对待公司机会的情况,这样便对公司的利益造成了侵害。所以认为对于未决机会的情况,董事对该项机会的使用还是需要得到公司的同意。
(二)公司拒绝机会
拒绝机会是指公司自愿拒绝的公司机会,也就是当一个机会由董事提供给公司,而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经决议放弃利用该机会时,该机会便成了公司不愿利用并拒绝的公司机会。英国判例和学说认为,在公司允许董事利用某机会,即公司不仅放弃而且同意董事利用某一本属公司的机会时,董事才可利用。[14]而根据1992年美国法学会制定的《公司治理原则:分析与建议》第5.05条第一项的规定,高级主管或董事在将该机会提供给公司,并披露有关利益冲突及公司机会之情事;且该公司机会被公司所拒绝,与公司的拒绝被证明是公平的之后,可以使用此项公司机会。相比之下的不同在于美国法学所认为如果能证明公司的拒绝是公正的,那么董事在进行完整披露的情况下,可以不经过公司的同意就使用这项公司机会。[15]
本文认为,对于证明公司对某项公司机会的拒绝是否公正的要求,并没有相关的判断标准,并考虑到我国的立法模式和对公司机会规则只是初步引入,也难以达到进行这项判断的地步。所以并不认为我国现在就可以进行类似的规定。基于公司机会的理论源于忠实义务之上的信义义务,以及董事所处的优势地位,对于董事是否可以在公司拒绝后不经过公司同意直接使用公司机会的问题,应该采取较为严格的需要经过公司同意的规定。那么当处于优势地位的董事要凭借因与委托人之间关系而产生的地位来为自己谋利的时候,此时他应该得到委托人的同意。这也恰好验证了信义义务中的一条准则,那就是除非委托人明确表示同意,受托人不得利用其受托地位谋取私利。
另外从实际的角度考虑,董事使用公司机会需要经过公司同意的原因在于公司机会的范围广泛,在有些情况下,公司虽然因为某些战略上的原因拒绝了某属于公司的机会,但因为此机会在它所属领域内的重要地位,公司并不希望此机会被他人使用以相对的对公司产生不利的影响,所以认为董事在公司拒绝谋机会的情况下还是应该经过公司的批准才可以使用此项公司机会。
(三)公司机会不能
公司机会不能的情况是指在公司没有能力利用某一商业机会的情形下,管理人员是否可利用该机会,管理人员要利用公司无能力利用的商业机会是否要得到公司的同意。其中,管理人员能否就公司财务困难为由主张利用公司机会颇有争议。就美国判例法来看,若公司不能为该机会筹资,大多数法院允许董事个人利用公司机会,但要求需要有力的证据表明公司缺乏利用该机遇的资产;同时还要求董事不负有借给公司资金以便利用该商业机会的义务。由于允许管理者利用因公司财力不足而不能利用的机会可能诱使管理者不为公司尽力,所以也有一些法院拒绝财务困难主张[16]。
从实际发生案件的情况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经常以公司没有财力实现某一机会为理由为自己利用公司机会进行辩护。因此,我们先就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可利用公司因财力不足而不能利用的公司机会进行探讨。
从英国判例看法院的立场是:当公司因财力不足不能利用某一机会时,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能利用。这从关于公司机会的经典判例Regal一案便可知晓。在美国,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能否利用公司因财力不足不能利用的公司机会这一问题存在着完全相反的案例。在Irving Trust Co .v. Deutsch[17]一案中,联邦第二巡回法院驳回了被告以原告没有财力利用机会,因而自己可以利用该机会的抗辩。但是在A.C. Petters Co. v. StCloud Enterprises[18]一案中,明尼苏达州最高法院认为,在公司欠缺财力利用某一机会时,公司官员没有特别的义务用自己的钱资助公司利用这一机会,在这种情况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利用公司机会不存在对公司机会的篡夺。从各州的立法来看,对此问题的态度也不统一,如纽约州法律规定,即使公司没有财力运用某一机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也不得利用;特拉华州最高法院认为,当公司无财力运用某一机会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利用;而俄勒冈法律虽规定,当公司无财力运用某一机会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利用该机会,但其所指的“公司无财力运用某一机会”仅指公司陷于支付不能时。在允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无财力运用机会时利用该机会的地区,公司无财力运用机会的证明责任在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一方。[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