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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中美电池企业“马拉松”专利诉讼看专利撰写与部署策略

  
  在第三轮审理中,中方主张,争议专利的权利要求1-7违反《美国法典》35§112?1规定的“书面描述要求”:说明书应当包含对权利要求中发明主题的书面描述,描述发明主题实施的方式和过程。

  
  此轮,ITC裁决书认为:根据法院对权利要求1的解释,凝胶阳极就是“所述锌阳极”的前引基础,那么权利要求1缺乏对发明主题的书面描述。

  
  ITC的这个判断采用了两步分析法:

  
  第一,按照法院的解释,如果凝胶阳极是完成的商用化学电池的阳极,那么“放电后”明确需要阳极按照规定的方式放电。该权利要求1没有引述其他阳极。ITC强调,说明书的测试电池或者其阳极在权利要求1中都没有被叙及,权利要求1中没有对化学电池的阳极与测试电池的阳极建立任何关系。说明书按照权利要求描述的放电方式唯一描述的电池是测试电池,而不是可商用的电池

  
  第二,对于说明书,ITC认为,说明书没有描述按照权利要求1描述的方式放电的化学电池阳极,它仅仅描述了按照权利要求1描述的方式放电的测试电池的凝胶阳极。这种测试电池必须把块头做得很大,根本没有商用价值,不可能是权利要求1描述的商用电池。

  
  因此,ITC裁决,争议专利的权利要求1-7违反《美国法典》35§112?1规定的“书面描述要求”,应予无效,被告不侵权。原告遂再次上诉到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后者在2008年4月21日判决被上诉人ITC胜诉。三名法官中,Schall和Linn支持ITC;Newman明确表示反对,并撰写了异议文件。尽管该案是ITC历史上第一次根据专利撰写的形式条件判决专利权人败诉,但是上诉法院明确规定,该案不作为先例使用,不能进入美国判例法。

  
  专利权人遂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2009年3月23日,联邦最高法院驳回了专利权人的上诉,历时近6年的无汞碱性电池专利大案宣告终结。

  
  五、知识产权诉讼是电池企业在正面战场的主要战役,金融大战则在背面市场显神威

  
  全球著名科技企业的法律纠纷已经主要是知识产权纠纷。例如,2008年1月1日到2009年3月19日之间,微软在全部联邦地区法院卷入各类法律诉讼156件,其中知识产权诉讼119件;摩托罗拉总共卷入各类法律诉讼69件,其中知识产权诉讼30件。欧洲企业诺基亚在美国联邦地区法院卷入了大量法律诉讼,其中64%是知识产权诉讼。

  
  电池行业也是如此。例如,美国电池行业还爆发了其他一些决定产业发展格局的专利纠纷。如,2008年7月25日,在威斯康星联邦法院,劲量控股公司和永备电池公司控告SPC公司侵犯专利权。2008年4月18日,在德州东区联邦法院,实时数据公司起诉美国州际电池系统公司等12家公司专利侵权。2007年12月11日,在加州南区联邦法院,珍思?埃里克?索伦森、索伦森研究发展基金会控告劲量控股公司、永备电池公司、DOES 1-100等侵犯专利权。2007年8月31日,在加州中区联邦法院,彰誉自动技术公司起诉TBC等7家公司专利侵权。2007年2月23日,在加州东区联邦法院,州际电池系统国际公司、美国州际电池系统公司控告自动区域公司等两家企业专利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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