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进一步的制度回应,最高检拟议的“检察巡视”制度有望补强驻所检察室的不足。如果沿着“法治”视角深入下去,我们破解“牢头狱霸”和内部监管不力的主要制度进路就应该是:看守所与公安机关管理权限分离,交由司法行政机关管理;驻所检察室与检察巡回组相结合;健全被关押人员的申诉制度建设,等等。
网民调查委员会与监所治理的“民主”视角
著名刑法学者周光权在“躲猫猫”事件之后曾明确提出治理“牢头狱霸”及监所警察暴力问题的短期规划与长期规划:短期规划主要是法治进路,依靠国家强制力结构的调整加强法律保障,其核心制度措施为建立检察巡查、巡视制度;长期规划为民主进路,探索结合民间力量的管理与监督机制,其核心制度措施是第三方监管及民间监督巡视员制度。笔者认为其提出的长期规划更值得现在就认真、深入地加以思考。短期规划表征的是国家权力内部的法治进路,原有监管体制的若干缺陷都可能在新体制上出现,尽管新体制由于设计精巧而可能取得相对于旧体制的比较优势和相应的制度收益。仅有“法治”视角是不够的,笔者以为周光权教授显然也注意到了这一点,所以在长期规划中并不满足于所谓的“第三方监管”(无论何方监管,只要仍然是国家公权力内部分工,都会不同程度地存在“俘获”难题),而是在终极意义上寻求一种民间监督机制,其取名为“监督巡视员”。这种民间的监督巡视员在周教授那里已经具有了基本的构架:考虑随机邀请年满18周岁的公民作为监督巡视员,不定期到看守所开展巡视活动,实地观察看守所各个区域,随机选取在押人员进行访谈(访谈内容当然不应当涉及案件机密等内容),充分了解羁押场所保障在押人员待遇、基本生活权利、人身权利、诉讼权利受保障的状况,并当场形成巡视报告,将所发现的问题递交相应部门解决,并实时跟踪解决进度和结果;看守所必须在一定期限内,将整改情况向巡视者和社会反馈。没有及时整改的,应该有相应的问责机制。这就是笔者认为的“民主”视角的一种可能的制度选择。
让我们再回首本次由云南省委宣传部组织的“网民调查委员会”,其实这个委员会制度可以在吸纳周教授提供的“民主”视角的基本原理的基础上、进一步打造成优于个体化的“监督巡视员”的制度方案。首先,民主监督中团体优于个体。都是一种民主监督形式,为何团体优于个体呢?我们可以比较一下西方的陪审团制度和中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很多人仅仅在非常简单的功能类比的意义上将二者都作为司法民主化的某种代表性机制,实际上由于团体性的差异,二者的制度功效相差甚远:西方的陪审团是一个代表社区的团体,具有法律上明确而独立的司法权力(事实认定);中国的人民陪审员是个体,且不具有独立于法官的专门的司法职能,其全部作用被归并到法官主导的合议庭之中。团体还是个人,职能分殊还是归并,这大大影响了二者在司法制度中的实际效用。在建构民间监督机制的时候,西方的陪审团经验可以给予我们重要的启示。同时,由于是团体行为,更加可能具有行动的智慧与力量,并可集体性地抵制可能的后续报复。其次,网民积极性优于普通公民。此次调查委员会的全部征集过程在一天之内完成,报名人数众多,体现了网民参与政治的极高热情。中国网民人数已近3亿,其中青壮年占了大多数,虽然不排除很多无知少年和网络流浪者混迹其间,但具有学识、经验、法律知识和道德热情的网民也不在少数。最近一两年轰动全国的华南虎事件、厦门PX事件以及所谓的“人肉搜索”现象,如果没有网民的持续、热情参与是不可能现实地影响中国的政治社会的。而普通公民,即使年满18周岁,也未必有足够的热情和精力参加这种“不定期”的巡视。公民巡视不仅是一种监督权利,也是一种建立在公民美德基础上的、具有共和主义色彩的公民义务。当代政治与法学理论普遍凸显“权利”视角,而不大提及公民义务,有失偏颇。网络和网民作为中国非常难得的新生政治资源,在制度建构上应该鼓励他们以适度的方式参与到现实化的政治、法律过程之中,通过具体的公民义务的践行和责任的担当展示被遮蔽与遗忘的真正的“公民形象”,从而影响甚至大大推动共和国的公民人格建构——这才是共和国真正可靠的政治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