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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死角、法律保障与网络监督的制度化——云南“躲猫猫”事件的法律启示

  
  由于现代刑法或惩罚理论所定位的任何监所的目的都主要不是惩罚,而是为缺陷个体的“再社会化”作准备,所以必须对“牢头狱霸”进行严格的法律治理,否则监所很容易沦落为“人权死角”并最终根本丧失“再社会化”的教育功能。“躲猫猫”事件敲响了警钟,将监所(包括看守所)的“人权死角”的现实性充分暴露了出来。

  
  警察监控与法律保障

  
  面对“牢头狱霸”,作为法律人的第一反应就是现有的监所管理体制是否存在问题?检察监督怎么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法律如何提供一种更健全的制度保障?这些提问无疑是切中了问题的核心。最高检通过专门督查此案、追究责任并设想建立检察巡视制度,就反映了这样一种治理“牢头狱霸”的“法治”视角。

  
  “法治”视角是非常重要的。法治是由国家强制力直接支持的规则之治,是监所法律秩序型构的基本规范依据和力量保障。以“躲猫猫”事件所涉看守所为例,其由公安部门统一管理,内设专门的管理机关,配置管理干部和相应的警力,并有同级检察院派驻的检察室作为法律监督机构。但即使这样,“躲猫猫”事件发生后,“牢头狱霸”们相互串通,编造出“李荞明系游戏中自己撞墙致死”的谎言,而看守所即以此为依据进行汇报和公布。为何国家花费巨资筹建并维持的看守所没有能力阻止被关押人员死亡,而事后又具有掩盖事实真相之嫌呢?这里仍然需要借助上面的“微观权力”视角进行解释。监所内民间秩序的形成不是自足的,需要在一定程度上获得微观权力环境中的正式权力持有者的配合或默许,而后者也在事实意义上需要一定的“民间秩序”来支持看守所的整体秩序,部分转嫁监管成本与风险。能够成为“牢头狱霸”的一般而言都具有一定的个人能力或社会资源,如果看守所管理人员对其管制过严,可能遭到后续的报复;另一方面,秩序形成过程中的各种丰富的利益交换也可能巩固了监所部分管理人员与“牢头狱霸”之间的默契(一种“制度外俘获”)。这种“默契”正是监所微环境“黑恶化”成为“人权死角”的更加顽固的特殊社会基础。

  
  破解此种“默契”需要在监所体制上实现一定的“开放性”。实际上同级检察院的驻所检察室就是这种“开放性”的制度依托。只是这种驻所化、因而固定化的制度容易被“内卷”为监所微观权力秩序的支持性成分,从而丧失其常规性的监督功能。“躲猫猫”事件中的检察室主任被免职,可能正好证明了这种“内卷”效应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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