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死角、法律保障与网络监督的制度化——云南“躲猫猫”事件的法律启示
田飞龙
【全文】
引言
“躲猫猫”,一种民间通俗性游戏,本不登大雅之堂,却于今年2、3月间风靡网络空间和媒体版面,一时走红。这都源于公民李荞明在云南晋宁县看守所内的非正常死亡事件。受害人李荞明因盗伐林木罪于2009年1月28日被刑事拘留,2月8日下午被同监室关押人员以“躲猫猫”游戏之名殴打、虐待,最终于2月12日不治身亡。短短11天,一条20几岁的年轻生命就从中国一个普通的县级看守所内消失,这不得不逼使我们追问看守所内的人权保护问题、看守所的管理体制问题、检察机关的驻所监督问题。
如果没有“网民调查委员会”,该事件的影响可能不会如此之大。网民调查委员会,这一新生事物在中国现有的法律文本中无法找出对应性的概念,因而也不可能具备明确的法律权利。该委员会由云南省委宣传部通过公告形式在网络上紧急召集而成,于2月20日亲赴事发地(看守所)进行调查并最终出具了委员会调查报告。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地位,加之看守所的保密规定,调查委员会没有办法接近“核心”调查真相,其提出的会见犯罪嫌疑人及调阅监控录像的要求均被以不符合法律规定为由而拒绝。调查委员会委员及广大网友既对这一新颖的网络民主参与形式表示赞赏,同时又对调查过程及结果表示失望。不过,据说这一调查委员会并没有立即解散,而是准备作为一种常态化(因而可能制度化)的网络民众监督机制而存在——果真如此的话,“网民调查委员会”的意义就不仅限于调查“躲猫猫”事件本身,而具有了超越具体事件的制度建构的意义,可能为网民参与实体政治、法律过程提供有效的制度支撑。笔者乐见尚无“法律名分”的网民调查委员会的进一步的制度化发展。
回到“躲猫猫”事件本身,相关的评论已经很多,笔者只关注其中的三个问题:一是看守所的“牢头狱霸”现象的社会基础及看守所作为“人权死角”的现实性;二,在前者基础上,保护在押人员人权的常规性机制——法律监督;三、“法治”视角之外的民主参与的可能性。笔者认为对看守所之类的“人权死角”的治理,需要从“法治”视角和“民主”视角两个方面切入,相互配合,互为支持。
牢头狱霸与人权死角
看守所虽然不是监狱,但也客观存在着所谓的“牢头狱霸”现象。“躲猫猫”事件的最终调查结果就证实了该现象的存在。其实对于“牢头狱霸”现象我们大可不必大惊小怪,中外皆然,因为它的存在是有特殊的社会基础的。如果我们经常看国内外的警匪片,就会发现监所内普遍存在“牢头狱霸”,有些人还被渲染为特别具有个性和感染力的人物。监所“牢头狱霸”的存在是基于监所特殊的环境。进入监所的人,无论所经过的司法程序如何,或者最终的司法结果如何,就大概率来讲,通常是存在一定的社会人格缺陷与社会行为偏差的——这是比较中性的社会学术语,并不存在对监所被关押人员的道德歧视。监所是一个大概率上的社会偏差群体的聚集场所,加之任何群体都有区别于国家的民间秩序的建构需求,而主体的整体性人格倾向又决定性地塑造了民间秩序的基本形态——这些基本因素造就了监所民间秩序的特殊性。经验地看,监所民间秩序的形成必然需要依赖强势人物,其形成过程与机理非常类似我们经验上理解的“黑社会”的形成过程。但监所的民间秩序又不同于真正的民间秩序,因为在监所内的个体缺乏日常性的家族/朋友支持(社会网络支持),常常会成为既有的微观权力秩序的牺牲品——李荞明就是显例。所以,就监所的微环境而言,新进入者如果不能够成功地融入所谓的“民间秩序”,就常常会遭到虐待。影视作品中所刻画的一般情节是:英雄人物入狱遭到“牢头狱霸”欺凌,但很快凭借自己的实力成为新的“牢头狱霸”,甚至演化成某种“桃园三结义”的娱乐化场景。现实生活中没有那么多的英雄人物,有的也许尽是像李荞明这样年纪轻轻、不懂规矩又无力反抗的人。“牢头狱霸”现象是国家垄断刑罚权并建立区隔于常态社会的监所系统之后必然产生的社会秩序重构现象——它既反映了监所民间秩序的建构需求,也反映了基于大概率上的社会人格偏差所造成的严重的“从林”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