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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转轨三十年:中国经济法学的嬗变与新生

  
  “纵横统一说”出现于80年代初期,在经济法产生之初影响最大。该说认为“经济法调整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内部及其相互之间,以及它们与公民之间的那部分经济关系”,既调整纵向经济关系又调整横向经济关系。“密切联系说”和“管理-协作论”则是在80年代中期以后提出的,其出现以后立即取代了“纵横统一说”的主导地位而被多数人所接受。“密切联系说”认为经济法只调整与纵向关系“密切联系”的那部分横向关系,或者干脆把“横向经济关系”的提法换成“经济协作关系”,后者便被称为“管理-协作说”。所以说“密切联系说”和“管理-协作论”是“纵横统一说”在《民法通则》冲击下的转身与变脸。

  
  谁也不能否认,这些学说曾在经济法学创设初期传播了经济法思想,推动了国家的经济立法工作,为经济法制建设做出了历史贡献。然而在许多基本理论问题上,这些学说存在着不能令人信服的逻辑缺陷,对经济法与相邻部门法调整范围的纠结及其关系的混淆不能予以解决,以经代民(法),以经代商(法),甚至以经代行(政法),属于典型的“大经济法”观点。

  
  2、 中国经济法学的困境

  
  “大经济法”学说首先遭到了民法学界的强烈反对,并由此展开了二者调整对象的激烈争论。一度出现的“民法取消论”认为既然经济法调整一切经济关系,那么民法的调整对象便只剩下婚姻家庭关系以及与其密切相关的一些财产关系,因此,“民法”就无存在必要了,可以建立“婚姻家庭法”。在勃兴光环下显得有些玄虚的显学经济法注定难以持久流传。

  
  1986年《民法通则》第二条明确把“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作为民法的调整对象,这使经济法学的繁荣成为昔日的荣光,为民法与经济法之争从法律依据上划上了句号。这是对“大经济法”观点的一次较大的冲击,但这正说明民商法所依存的商品经济取代了高度集权的计划经济,使得立足于计划经济基础上的诸学说日趋渐微。

  
  中国法院体制的改革使经济法学再度陷入窘境。自1978年在原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经济审判庭的受案范围试点以来至90年代末在全国范围内取消,宣告了经济审判制度的终结,代之以“大民事审判”格局。这次改革使民法学得以进一步复兴,经济法学转向惨淡经营,在低迷处开始了冷静思考。

  
  为什么一个学说所界定的部门法的调整范围包括了其它部门法的调整对象?为什么一个学说所界定的部门法界限可以在别的部门法的冲击下一再退让?为什么一个部门法的主流学说经不起时间和实践的检验经常“城头变换大王旗”?究其根源,不得不质疑学说本身的科学性。这些主流学说根植于商品经济不发达、法制不昌明的计划经济体制,注定了其在市场调节语境中和转轨经济背景下的非科学性。伴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和商品经济的进一步发展,这些学说无法突破自身的历史局限性,中国经济法学的发展急需一个新的科学的理论加以指导。“国家调节理论”的提出与构建,正是立足于中国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特殊背景,回应中国最大的国情,对当时大经济法观点主导下的中国经济法学进行了批判与导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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