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从舆论监督到媒介审判

  
  新闻媒介一直生活在这样一种环境中,即社会已把新闻舆论监督认作为解决社会问题的工具之一。在媒介市场的激烈竞争中,媒介为巩固和扩大自己的市场份额,都把自己的能力发挥到了极致,追求轰动效应,并以能够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影响和指挥社会各方的行为为荣。媒介不仅仅是在提供信息,更在力求达到自己所认为的结果。媒介能在多大程度上影响事件的处理,也会使公众对这个媒介产生相应的认可程度。从这方面考虑,“媒介审判”也有其现实的动力。

  
  我国的新闻媒介受传统的官本位思想的影响,能够高效的采写新闻,却很少去核对事实。某一大报一发言,其他媒体在转载和作后续报道时就以此为真理和依据了。众媒体一哄而上对某人某事作一番狂轰滥炸,比比谁的“威力”最大,最大的标准便是看谁能左右事件的进程。这种情况下,还未成为一个封闭系统运行的我国司法,怎能不受影响呢?

  
  新闻媒介、公众、政府和司法各有其特定的社会地位,有着各自的利益追求,也有相互的权力冲突。这四方在新闻活动中,为达到某种目的,或受某种欲望、习惯的驱使,都有可能或多或少的不合规则的履行自己的职权。媒介总在追求最大限度的自由,政府则希望将自由控制在自己允许的限度内,并为己所用,公众会要求媒介保护他们的利益,司法也不希望别不指手划脚的指责其的权威,这是一个矛盾的过程。随着我国法治进程的加快,这种矛盾冲突虽不能完全避免,但其危害会越来越小,“媒介审判”现象也就少见了。

【作者简介】
徐会展,毕业于河南大学,先后在海尔集团、河南电视台、河南绿佳集团工作,现为河南平允律师事务所律师。
【注释】罗昕.司法与传媒关系的理性思考,新闻前哨,1999年第61期
见《中国社会科学》1999年第5期77页
胡黎明.“焦点现象”研究,北京.新华出版社,2004
张树义.政治体制改革:人治——法治的转变,法学,1998,(4)
见《北大法律评论》第二卷第一辑227页,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参考文献】[1]廖永亮.舆论调控学,北京.新华出版社,2003
[2]顾理平.隐性采访论,北京.新华出版社,2004
[3]陈先元.传媒权力是大众社会的一种公权力,新闻记者,2005,(5)
[4]赵继伦.论大众媒介权力的滥用及其社会控制,东北师范大学学报社科版,2004,(4)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