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应当如何确定“艳照门”事件的侵权责任主体
把“艳照门”事件作为侵权案件讨论,其侵权责任主体非常复杂。
(一)齐拿
齐拿作为“艳照门”事件的始作俑者,其为侵权责任主体是毫无疑问的,如果查清他的身份,有人起诉,他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二)网络媒体
在“艳照门”事件中,网络媒体受到很多指责,很多人认为网络媒体也构成侵权。对此,我认为不能一概而论,而应当区别对待。网络媒体公布“艳照”,并不是网络媒体自己采编的内容,而是齐拿发帖公布的。因此,在“艳照门”事件中,网络媒体的行为并不一样。网络媒体公布消息等有四种形式:一是自发,二是首发,三是转发,四是报道。四种不同的形式,确定侵权责任的方法并不相同。不加区别而一律谴责网络媒体,甚至要封杀、惩罚网络媒体,是不公平的。网络媒体对于自发消息,应当承担审查义务,发布的内容有侵权内容,其发布行为本身就构成侵权行为。首发他人提供的内容,网络媒体应当跟踪审查,发现有侵权内容便及时删帖的,不应当认为是侵权。转发,其责任更轻,没有重大过失,不应当认为是侵权。至于网络媒体进行一般报道,没有涉及到暴露隐私等内容的,不应当认为是侵权。如果网络媒体为了追求点击率,扩大网站的影响而恶意传播,尽管是首发或者转发甚至是报道,也都构成侵权。反之,首发或者转发后及时进行处理,以及进行新闻报道,不能认为网络媒体是缺乏社会责任感的行为。网络媒体对于言论自由和新闻传播起到了极大作用,我们的社会不能太封闭,更不应该倒退。对网络媒体过于苛求甚至进行封杀,损害的只能是来之不易的网络言论自由。
(二)陈冠希
陈冠希是否构成侵权责任主体呢?如果从相关隐私保护的角度观察,陈冠希的行为构成侵害其他当事人的隐私权,他应当是侵权责任主体。
(四)其他网民
现在有将矛头指向网民的现象,认为网民点击“艳照”就构成侵权,甚至构成行政违法行为或者犯罪行为。对此,应当慎重。这是一个庞大的群体,法律和社会都不能以公众为矛盾的对立面。除了对那些恶意传播淫秽“艳照”的人可以追究法律责任之外,一般不应当追究广大网民的法律责任。
四、“艳照门”事件的侵权行为类型和方式
“艳照门”事件涉及到的侵权行为类型和方式问题比较复杂,下面是主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