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看到的是,“艳照门”的侵权问题并不是只有齐拿的行为,还有其他构成侵权的可能。以下我还要进行说明。
二、“艳照门”侵权行为的侵害客体是哪些人格权
“艳照门”事件作为侵权行为,其侵害的客体是什么,应当怎样界定,是一个最值得研究的问题。我想有以下几个人格权及相关问题应当提出来进行讨论。
(一)隐私权
在“艳照门”事件中,受到侵害的最重要的人格权肯定是隐私权。不论陈冠希和“艳照门”其他当事人的私生活中是怎样进行的,由于没有涉及到公共利益的问题,因此,还都在隐私权保护的范围之内,仍然是隐私的范畴。隐私,就是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私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 就是隐秘而不准公开的意思, 隐私权保护私人的这些隐私不受他人的干扰和侵害。在毕竟还是一个私人领域、没有涉及到公共利益的领域中的私生活问题,未经本人同意,将其公布于众,都是对民事主体隐私权的侵害,构成侵权责任。对此,“艳照门”的当事人都有权向齐拿主张侵权请求权,追究其侵权责任。
但是也应当看到,我们在认为齐拿的行为构成侵权责任的同时,也不能就认为“艳照门”的当事人们就绝对的理直气壮,甚至很多人力挺“艳照门”当事人,认为他们没错,可以理直气壮地进行。我认为,隐私权应当依法保护是一回事,但个人的私生活是否超过了公众认可的道德底线,则是另一回事。超出了社会道德底线的私生活,法律不予干预,但舆论可以谴责。尤其是陈冠希本人的私生活之放任,不能不说达到了相当的程度。说到底,“艳照门”当事人的私生活不是大众所能够接受的生活方式,因此,对“艳照门”当事人们的私生活持有赞许的态度,是不正确的,理由是,如果一个民族在私生活上过于放荡的话,可能对这个民族的形象、气质、精神和发展都会带来不可低估的严重损害。
(二)肖像权和形象权
“艳照门”事件的侵权行为还侵害了当事人的肖像权。肖像权是自然人的重要人格权,包括制作专有权、使用专有权和部分转让权。 未经本人同意,擅自使用他人肖像,构成侵害肖像权。在“艳照门”事件中,齐拿非法使用“艳照门”当事人的肖像,符合侵害肖像权的构成要求,构成侵害肖像权,是没有疑问的。
可是还有值得研究的问题。在公布的“艳照门”当事人的照片中,有些是没有当事人的面部形象的,不是以权利人的面部形象作为主体的照片,就不是肖像。那么,非法使用这些不是肖像的照片,由于不构成侵害肖像权,是不是就不能主张侵权责任呢?我认为,非法使用甚至是大量地非法使用这类照片,如果不给权利人一个权利予以保护,对这样的侵权行为予以制裁,会造成社会秩序的破坏,对权利人保护不周的结果。因此,我曾经提出主张,应当确立形象权是一个独立的人格权, 对非法使用没有面部形象的身体其他部位的形象,应当确认侵害形象权,将权利人的人格权保护得更为完善一些。在齐拿非法使用当事人的很多照片中,当事人的身体其他部位的形象很全面,其中包括阴私部位的形象,对当事人的损害亦非常严重。因此,应当确认非法使用他人形象的行为为侵权行为,依法予以民法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