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简介】
甄贞,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注释】通说认为,人身危险性即再犯可能。也有学者将其界定为“再犯可能与初犯可能”,并将其与社会危害性并列作为犯罪本质之一。参见陈兴良著《
刑法哲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第2004年版,第148-166页。
“或者”:连词。在叙述句里,表示选择关系,例:或者你去,或者他去,都行。参见《新华词典》,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第442页。
如果刑事和解蕴涵的价值被立法认可,并在将来的刑事法律修订中被规定为法定的从宽处理情节,那么,它实际上已由“不需要判处刑罚”变为了“
刑法规定的可以免除刑罚”的情节。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30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
237条及《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
刑法第
63条第2款规定,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参考文献】{1}黄峰、桂兴卫:“刑事和解机制的探索与实践”,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08年13期。
{2}周和玉:“刑事和解适用程序探讨”,载《人民检察》2007年第24期。
{3}赵秉志主编:《
刑法新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4}陈兴良著:《
刑法哲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5}王守安:“检察权的科学配置”,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5年第3期。
{6}谢鹏程:“也谈监督、制约和制衡”,《检察日报》2008年5月29日第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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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北京市检察机关刑事和解课题组:《刑事和解的渊源及制度建构》,载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编:《刑事法理与案例评析》2007年第5辑,吉林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
{9}黄予:“刍议刑事和解视角下的检察权定位及延伸”,载《福建法学》2007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