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上文对法院经费保障状况的分析紧密相关,法院每年受理的诉讼案件(这里指民商事案件)数量在《办法》实施前后可能发生的变化也具有重要意义。如上所述,在《办法》实施之前,诉讼案件数量在不同地区法院之间分布的不平衡往往意味着经费保障上的差别。另一方面,从全国范围的统计数据来看,法院系统整体的民商事一审案件年受理数自1999年达到500万件左右的高峰以来,一直呈现下降及略微持平的趋势。但是,自从《办法》实施以后,如不少相关文献所预见的那样,法院系统整体的民商事案件收案量出现了近年来少见的明显增长。在《办法》正式施行的4月1日当天及之后一段时间,媒体对部分法院当时诉讼收案量急剧增加的“盛况”做了集中报道[7]。收案量增长的这种态势已经在2007年的司法统计中反映出来。虽然《办法》实施于4月,但到年底全国法院的民商事案件受理数已达到4724440件,比2006年增长了7.72% [8]。对照前几年同一数据基本上都在430多万件之间推移的一般趋势,则2007年收案数的增长势头显得很强劲而明显。下图显示的是最近10年间全国法院民商事一审受理案件数量的推移[9]。1998-2007年全国法院民商事一审受理案件
总量变化图
图略
2007年的增长势头是否会延续下去当然还有待于今后观察。不过,联系上文整理的问题来看,案件数量的增长是否能够印证对《办法》本身及其实施后果提出的批评意见呢?收案量增加本身并不是什么坏事,仅从现象上不能做出一般的价值评判。事实上,这一年多来不同地域各种条件的变化,使得特定法院的诉讼案件数量这一因素及其增长的现象具有了更加复杂多样的含义,对此需要做类型化的处理和更精细的分析而不能再泛泛或一概而论。
如果把法院经费状况和民商事案件受理数量这两个因素分别用A,B两条轴线来表示,轴线的两极则分别代表经费保障的“充足”(A)与“不足”(a)、案件受理量的“多”(B)和“少”问,再将这两条轴线组合成一个坐标系,就可得到以下的图形[10]。
图略
以上坐标图中的四个象限首先可以用来表示《办法》实施之前经费保障状况和民商事案件收案量呈现出不同形态的几种法院类型。由于当时民商事案件收案数量直接间接与经费保障“挂钩”的现象普遍存在,因此反映了收案越多经费保障状况越好的第Ⅱ象限和反之亦然的第N象限最具有典型意义[11]。另一方面,第Ⅰ象限表现的是法院收案量较少,但地方财政并不比照诉讼费收人而直接拨付给法院足够的公用经费。这种情形虽然很少见却也实际存在,主要出现在大城市近郊的开发区或科技新区法院,或者中西部某些人口稀少却因特殊条件拥有相对丰厚财政收人地区的法院。第m象限则反映了法院收案量虽不算小,但因当地经济发展水平有限而使案件标的金额普遍偏低,地方财政也只是按诉讼费收入以内或以下的比例来返还法院经费等情形。在位于中西部地区某些人口大县或农业大县的基层法院,这类情形其实并不罕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