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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的解决

  

  (三)中国的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制度的构建


  

  笔者认为,我国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制度的构建可以从以下几个角度着手:


  

  1.提起管辖权异议的主体应当是刑事诉讼的当事人


  

  在刑事诉讼中,案件进展与当事人的利益休戚相关,面对强大的国家司法机关,当事人处在绝对弱势的地位,最容易受到公权力的不法侵犯,因此刑事诉讼管辖权主体理应由当事人承担。由于我国刑事诉讼包括公诉案件、自诉案件、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案件的种类比较多,刑事诉讼当事人的范围就比较广泛。笔者认为,在法定当事人中,只要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都应享有管辖异议权。具体而言,分以下几种情况:(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诉讼要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保护问题,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刑事诉讼当事人中的主体,也是刑事诉讼的主体,对管辖异议权的要求是最为强烈的,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管辖异议权是首当其冲、毋庸质疑的。(2)被害人。被害人是我国刑事诉讼当事人中比较特殊的一种,是刑事案件的受害人,所以,其对审判结果公正的期待,比起作为公诉机关的检察院,是有过之而无不及的。在这种情况下,赋予被害人管辖异议权,避免因为管辖问题上的漏洞而使罪犯规避法律,逃脱惩罚,是被害人通过刑事诉讼排解怨恨、伸张正义的一个重要保障措施。(3)自诉人。由于起诉是由自诉人选择的,一般情况下自诉人对于法院的管辖权是不会提出异议的,但是,在一些特殊的情况下,自诉人也可以成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主体。例如,当自诉案件被法院移交管辖后,对于被移交的法院,自诉人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当自诉人人数为多人时,在诉讼开始后被追加的共同原告,认为受诉法院无管辖权,也可以提出异议。(4)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由于附带民事诉讼和刑事案件一并审理,所以受诉法院是由检察机关决定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没有选择权。因此,原告对于法院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是对原告诉权的一项重要救济措施。(5)单位当事人。如果上述当事人是单位当事人,也应享有相应的管辖权。(6)其他诉讼参加人。除当事人外,其他一诉讼参加人不具有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主体地位,但是,在特殊情况下,一些诉讼参加人也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首先,如果当事人是未成年人或者精神病患者时,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依据我国刑法规定,完全刑事责任年龄为16周岁,但是笔者认为,那是实体法中的年龄规定,而在我国刑事诉讼过程中,应当参照民法中的规定,当事人未满18周岁时,可以由法定代理人代为提出管辖权异议;其次,如果被害人死亡,或者因为某些原因无法提出管辖权异议时,在被害人没有法定代理人的情况下,被害人的近亲属也有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权利;第三,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原则上是没有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的权利,但是,如果经过了当事人的授权,也可以代替当事人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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