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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司治理的路径依赖

  

  显然,历史决策和此后形成的博弈结构以及规则自身的逻辑,限制了公司法的进化。从而尽管在竞争之中产生了进化的压力,但仍然存在着公司治理和公司法上的物种多元性。路径依赖理论构成了对竞争和进化的达尔文主义的修正和限制。将两者结合,可以对公司法的发展和进化做出更加强而有力的解释。


  

  三、中国的公司治理:哪一种模式?


  

  上述两种公司法进化理论及其论点的展开,在1990年代之后的中国公司法的规则选择之中,以及在2005年的公司法修订之中,表现出非常强的特征。不同观念下的立法,甚至导致了诸如合伙法受到英美的影响而公司法受到台湾影响的明显趋势。坚持已有的模式还是向国际通用的模式(英美模式和德国模式)靠近,在许多具体制度之中,是立法中的主要争论之一。


  

  但即便是大陆法系,也存在着不同的治理方式。尽管大陆法系都明显地存在着控股股东,并且都有一种压制管理者中心的倾向,但也存在着诸多的不同。我国一向自以为是德国法系,但公司治理模式和德国的主银行制度、共同决策机制、工会参与的劳工保护、集体决策机制、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认定采用代理理论等,并不相同。而比较一下中国公司治理的基本框架就可以看出,两者存在着明显的不同:中国是一种典型的三角形结构,即由股东会产生监事会和董事会。在上市公司之中,还要求采用独立董事制度,这明显是受到了美国法的影响。但是,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制度之间如何协调,作为内部控制制度究竟采用何种方式,已经显示出,规则制定者在进化理论和路径依赖理论上发生了摇摆。


  

  不仅如此,其他方面的特性也表现出中德两种模式的根本性的不同:(1)银行法和证券法更多借鉴了美国法,从而确立了分业经营,并不存在德国式的主银行和企业集团制度;(2)工会并不能参与到企业内部的职工委员会(企业委员会)之中,在公司内部和外部劳动保护制度中进行了分割;(3)不存在类似德国的董事会有一定权限的征召资本的权力,而是将更多的决策权力分配给了股东会;(4)在公司对外行为的意思表示认定上,中国采用了与台湾、韩国类似的法定代表人制度,而不是德国、英美式的代理理论;(5)更不用说,中国不存在大陆法上的无限公司、无限两合公司和股份两合的类型。这些差别使得自以为是德国法系的中国,在公司法上离德国相去甚远。


  

  有学者认为中国由于在清末改革的时候,法律制度基本抄自日本。并且在改革开放初期受到台湾的影响,而后者在民国失败之后更多受到日本经验的制约,认为中国的公司治理和日本的类似。这种认识也和事实相去甚远。如果抛开实际运行规则,仅仅从公司治理的结构性安排上来看,中国的三角形结构的确类似于日本。但事实上,日本公司治理并不能简单地根据公司法上规定的结构来理解。典型的法人资本主义,外部市场和机制的参与治理非常薄弱,而且依赖于银行、法人之间的相互持股而是通过年功制、终身雇佣制、内部劳动力市场等,形成了实质权力被控制在管理层手中的公司治理特点。实际上公司被控制在内部董事的手中,股东的力量非常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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