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董事违反勤勉义务的责任要件之一的公司损失,包括公司因董事违反勤勉义务而遭受直接的实际的损失,以及公司因董事的行为而丧失的可得利益。比如某公司在某一经营活动中本可以获取100万元的利润,但是由于其董事违反勤勉义务作出错误决策而使得公司最终只获得50万元的利润,这也是公司遭受损失的一种情形。
(四)因果关系的认定
董事违反勤勉义务承担责任的第三个要件是董事违反勤勉义务的行为与公司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关于该因果关系的认定,存在着不同的标准。
在英美法系国家,因果关系包括事实上的因果关系和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事实上的因果关系是关于确实发生了什么事件的调查,着重被告的行为是否确实导致了原告的损害,亦指被告的行为是不是导致原告损害的实质性因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是指出于政策上的考虑,关注的是尽管行为与损害间有实质性关系,是否仍有合理理由认定被告没有责任的问题。这部分是法官根据政策、法律来决定由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在多大程度上可获得赔偿。[17]在美国侵权法中,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属于近因。一般来说,在其注意责任案件中,原告不但要证明事实上的因果关系,而且要证明法律上的因果关系,[18]即指造成公司(股东)损失的实质性因素。法院除了考虑事实上的因素外,更重要的是分析原因和结果之间是否具有法律认可的关联,而这种法律的关联,“实际上是对被告无限责任的一种限制”。[19]
与上述英美国家判断因果关系的标准不同,我国学界对于侵权因果关系的认定大多持必然因果关系论,即只有当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内在的、本质的、必然的联系时,才具有法律意义上的因果关系。近几年有学者对之提出了质疑并引入了一些新学说,笔者亦认为必然因果关系理论存在着较大的缺陷,在认定董事违反勤勉义务之责任时不应采纳该认定理论。在判断董事违反勤勉义务之责任时,可采用“相当因果关系”认定因果关系存在与否。首先,以“若无,则不”标准判断董事是否应承担相应责任。即如果董事没有违反勤勉义务则公司不会遭受损失,那么可以认为董事违反义务与公司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董事可能因此承担法律责任。然后,在此基础上,再以因果关系的相当性判断董事应在多大范围内承担责任。
另外,美国在判断因果关系时可适用抗辩理由:插入原因和替代原因。即如果有几个原因造成公司和股东的损失,其中包括董事的过失原因,但是,如果董事能让法院认定插入原因或替代性原因是法律上的近因,则可否定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比如Hathaway v. Huntley案就适用了插入原因。在该案中,被告董事是公司发起人的配偶。她从没有参加过董事会,也不理解担任董事职务的意义和责任。法院认为她的行为构成过失,但是法院又得出结论,公司破产是她丈夫扩大投资计划直接造成的后果,所以,她本人的过失不是导致公司破产的近因,因此,法院最后认定她不承担责任。[20]我国可以在判断董事是否应承担违反勤勉义务的责任时借鉴上述抗辩理由的制度。
(五)抗辩事由及章程排除责任
1、合理信赖抗辩
一般情况下,董事某一行为包括作为何不作为如果符合上述要件则可认定其行为违反了勤勉义务且须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但是在某些情形下,董事还应具有一些抗辩事由,可能使之免于承担上述法律责任。比如美国《标准
公司法》第8.30节规定:
(c)董事在履行董事会或者委员会职能时,如果并不具备使其依赖不合理的相关信息,则董事有权依赖第(e)小节第(1)款和第(3)款中规定的任何人对其职能的履行,这些人已由董事会通过正式或者非正式的行为授以权限或者责任,以执行可适用的法律所允许代位执行的董事会的一项或者多项职能。
(d)董事在履行董事会或者委员会职能时,如并不知晓使其依赖不合理的情况,董事有权依赖于第(e)小节规定的任何人准备或者提交的信息、意见、报告或者陈述,包括财务决算和其他财务数据。
(e)董事有权根据第(c)小节或者第(d)小节的规定依赖:
(1)一名或者多名公司的管理人员或者员工,如果董事可以合理地相信其值得信赖且能够胜任其职责或者提供信息、意见、报告或者陈述。
(2)公司聘请的法律顾问、注册会计师或者其他人,如就涉及技能或者专业的事项董事可以合理地相信该事项①属于此人的职业或者专业能力范围;②值得信任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