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企业档案管理对维护自身权益重要性的浅见

  
  3. 借款纠纷案。2003年秋农垦某企业突然收到法院传票,被告知其下属深圳公司,曾于1996年8月向某自然人借款20万元,至今未还,以15%年息计算应还款40万元。举证材料上确有其原法人代表亲笔签名,又有深圳公司的大印。该企业相关人员涉案后,反复推敲发现举证材料的公章与单位档案中保留的印模有较大区别,是一枚假章所为,旋即告之法院。后经法院传唤原告,将情告知,原告又补正了与原先欠条内容一致,只是印章与前不同的欠条,但这枚印章与该单位保留印模一样。原来原告与原深圳公司法人代表是一母同胞的兄弟,里面的扑朔迷离使企业受害受罪,弟兄俩坑害企业目标是一致的,编织人所不知的故事。然而一审法院以借条的真实性断案,要该公司赔付40万巨款。该公司不服裁定向中院提出上诉,而且要求鉴定原告提交盖有真章欠条的书写时间,是否是原法人代表(其兄)任职期间所为(免职后的欠条无效力),是本案的关键所在。 但是我国的司法鉴定机构对书写时间的鉴定有严格的苛刻条件。一是必须提供检材与对比年份材料;二是必须为同一人、同一种笔、同一种墨水,在不同时间书写的文字墨迹,且不能为特殊笔。据了解国内只有西南政法大学,有此能力可以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结果。该公司的经办人深知这项鉴定关系重大,不厌其烦地搜索原法人代表文字书证检材与对比材,且以自己工作经验的眼神洞察力,向二审法院提交1996、1997年间的两份书证做为检材与对比材。经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结果表明,这两份书证”虽书写时间不同,但字迹老化一致,为同期所写“其意十分明白为2003年后期制作。到2007年6月这场历时三年九个月的官司,被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起诉“该公司不担责不赔付取得完胜。其实明眼人一眼就看出,是一对兄弟搞的把戏,在坑害企业与国家。但借条是证据,如若不看出印章的真假,不经过磨难的司法鉴定,该公司还不知道要赔付多少钱呢?哥哥写条子、弟弟举证打官司,法院认条子判,没完没了的赔,企业国家成冤大头了。这起案子的完胜,完全是办公经验,处事分析的能力起的作用,可以说是律师所不能为的。

  
  4.车毁人亡案。农垦某企业1999年将一辆苏E黑牌车转让给自然人,钱货两讫后未办理过户手续,后车又转让给另一自然人,又几经易手到2004年初,靖江法院传票到该企业,称该车2003年10月在靖江出险,车毁人亡。现该责任人(死亡)亲属状告车主,请求法院支持赔偿责任金30万元。经办人员查证,该车几经易手后,是在第四拥车人手中出险,该车仍没过户,他只是拥有资产及在路边逆向停车不承担主责。随即该公司经办人从档案中调集四次易手买卖协议的原件,提交法庭辨认实际车主与名誉车主。一审、二审法院均认定农垦某企业早于1999年出售苏E车,不拥有资产权与使用权,为名誉车主且尚未向实际车主收取盈利利益免除赔付责任,由出险车主及保险公司担部分责任。这起案件的胜诉取决于该公司的经办人,苦心于把几次出让的协议调集到手,证明自己早已不拥有车及车的使用权,而且没有利益才能免责,这也是律师做不到的事情,如果情况不明,人头不熟,当事人不配合,就吃苦了,长一百张嘴也说不清啊!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