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物质资料的活化工作,完全取决于管理的人为举措。俗话说:“铁打的营盘流水的兵”。目前我国民法规定,维权的诉讼时效性一般为两年,特殊的诉讼时效性为一年,国际货物合同为四年。但又说到,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但存在诉讼时效的开始、中止、中断与延长,都可能在二十年内发生。基于这些,即使企业长久不衰,也会有多种变化,物不变但管理的人会变化,必须使资料,文档在活化工作的基础上,还要能传承下去,做好承前启后、前后互动,无论谁在何时接手,谁遇到什么情况,都能说出“子丑寅卯”,可以追溯清楚事情原委,这要求企业文档管理工作的活性到位,继承的延续性。
三、案例分析说明,举证责任完成官司化险为夷的实践
1.劳动争议案。江苏农垦某企业于1993年聘用某职工为下属企业的法人代表,由于其不负责任、玩忽职守、疏于管理、从中渔利,使企业到1996年严重亏损2000多万元。该公司为严肃纪律,将其在年底前免职离任审计。但该员工不服从不配合,私自出境达3年之久。2000年该公司经职代会通过,按国务院《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给予他开除处分。因其在境外漂泊无踪影,开除决定无法送达本人,一方面由挂号信函寄给其妻代为转告;一方面在城市大报公告送达。殊不知到2003年4月,是该员工到达退休的时间,他回国将公司告上法庭,认为开除决定无效。一审法院认为:该员工到达退休年龄且未履行送达本人程序,判令公司收回开除决定。该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二审。上诉审理时,该公司从档案中将寄给其妻的《开除决定》信函退回件举证法庭,说明①开除决定形成时,该员工未达到退休年龄;②完成送达程序;③完成职代会讨论通过程序,请求法庭支持。二审认定举证事实有效撤销一审判决,重新判令开除决定有效。就是因为该公司保留了寄给该员工妻子拒领退回的一封函,告之《开除决定》的挂号信,向二审法庭举证而赢得了官司的胜诉。
2.农民工资纠纷案。2006年江苏农垦某建筑公司清算组收到法院传票,称差欠14名农民工工资。这些农民工持有三张欠条,是不同时间由该公司的工地办事处写出的,因此而主张他们1996年的工资权,这三张欠条都盖有工地的大印。该公司经办人员经仔细辨认印章后,立即从企业档案卷宗中调集70多份有价值的文字记录寻找线索,发现疑点多多。①是1998年的欠条只差欠2人工资,1999、2000年却差欠20个人的工资。还发现即使是同一个人,差欠工资数额也不同。同时1998年以后的时段,该公司已经重新启用新印模,且登报公告经工商部门批准的。欠条上的“苏州工地”大印表明的工资事实是值得怀疑?②是经查阅文档材料,有文字材料表明,这枚苏州工地的印章是当时工地负责人私自叫人在街头小摊贩刻制的,未经法人及法人代表授权,纯属私自行为。现在主张债权的某某是当时公司的办公室主任,受当时法人代表委托与刑侦人员一同去调查此事,书证材料就是某某的笔录,同时盖有苏州市中级法院的材料专用章。这说明主张债权的某某早在1996年就知道“苏州工地”章没有法律效力,那怎么可能在后来的日子里接受欠款责任事实,与常理相悖。然而此人又是这14人的代理人,正由于他知情才敢做召集人;正由于他懂常理,所以他根本不可能在1998、1999、2000年认可欠条的效力,所以欠条一张连一连的出笼,倒反引人生疑。③另外这位人物为了补证追要欠款的时效,向法院提交了具有20人签名的索债信函复印件,说明曾分别于2002、2004年向清算组主张过债权。还提交特快专递及邮局的收据复印件。经办人员仔细辨认,发现这些邮局的收据复印件不是寄件人的存联,也没有寄发局的邮戳,不能证明他们主张过债权。他们如果没有在2002、2004年主张过,即使有债权2006年也超过诉讼时效,显然主张债权一说存疑。二审法院经清算组辩称认为有理,不支持原告主张,辟开那位代理人,以特有的方式终结。这起农民工工资案得以了结,完全是档案资料从源头上推翻原告的主张事实,又以日常收发的工作经验看出收据破绽,才终结“10多年前的工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