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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刑事证据运用规则的完善与重构

  
  二、刑事证据运用原则或规则的法律依据

  
  1.查证属实的证据才能作为定案根据的原则。《刑事诉讼法》第42条规定:“……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2条又进一步规定,合议庭“……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该规定再次表明,查证属实的证据才是定罪量刑的依据,查证属实是证据运用的基础性原则。

  
  2.没有被告人的供述,其它证据确实充分即可定案的原则。《刑事诉讼法》第46条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3.证据确实充分才能定案的原则。《刑事诉讼法》第46条规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第129条规定:“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第162条规定,合议庭作出有罪判决的案件,应当“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4.重证据,不轻信口供原则。《刑事诉讼法》第46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据此,可以理解,“重证据,不轻信口供”,是贯穿诉讼过程中针对“口供”与“其它证据”时,如何权衡两者关系,运用此两类证据的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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