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户籍歧视,表现为对外地人员的另类“关照”。《2009年浙江省各级机关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告》指出:“省级机关和省属单位招考公务员的范围和对象为:(1)具有浙江省常住户口的人员;浙江生源全日制普通高校2009年应届毕业生和在浙全日制普通高校省外生源2009年应届本科毕业生;(2)研究生毕业,并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人员户口不限。”(浙江人事考试网,2008-12-18)显然,对非本地户口的学历要求更为“严格”。对外地人员的另类“关照”,事实上是对外地报考人员学历要求上的歧视。
不仅在公务员考试中,在国家组织的其他考试中,如公开选拔领导干部和事业单位招考中,这种学历歧视问题也十分突出。
公务员考试中的学历歧视折射出的问题主要有:
一是对公务员岗位的认识存在偏差。整体上看,公务员是一支综合性而非专业性的人才队伍,除了少数专业性很强的岗位外,对专业要求并不是很高。综合协调、语言表达、逻辑思维、组织领导等综合性能力,才是公务员队伍共同必备的基本素质。而且,公务员的很多能力和素质,都是在岗位上经过长期锻炼和实践培养形成的。起始学历,只是公务员工作的基础,而非决定性因素。
二是识别考察能力的手段相对缺乏。强调高学历和全日制,目的是保证所选人才的高质量。这种企图通过提高学历门槛来保证选人用人的准确率的做法,反映了当前一些地方识别考察应试人员的手段相对缺乏、技术相对落后和方法相对失灵。
三是行政权力在选人中的不适当运用。对每个职位的学历要求,依据就是《
公务员法》第
十条的规定。一些用人单位脱离岗位实际和工作需要,一味在层次、学制、专业、户籍上做不必要的过高限制,表现出来的就是行政权在选人用人中的不适当运用,与
公务员法中的“符合职位要求”的法律要求相违背。
四是“学历=能力”的观念仍然很有市场。从一些地方公布的职位招考条件来看,一些重要部门和单位的公务员的学历要求普遍高于其他部门和单位。这表明,“学历=能力”的观念目前还很有市场,特别在一些用人单位,甚至居于主导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