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从2002年至今,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相互推进,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经过二十多年的快速发展,进入新世纪以后我国各方面的改革发展开始进入全面深化时期。党的十六大明确提出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围绕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努力解决我国法治发展中的重大事项,进一步推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向深层次发展。
第一,党依法执政成为依法治国的核心。自新中国成立之后,党与法治的关系就成为整个法治建设的核心问题,事关整个法治建设兴衰存废的大局,成为党从革命党转变为执政党解决执政方式时必须面对的重大课题。这一关系处理得好,则法治兴;处理得不好,则法治衰。党严格守法,则法治存;党不守法,则法治废。从1982年宪法规定“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到2002年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要提高依法执政能力,再到2004年十六届四中全会第一次把依法执政确认为“新的历史条件下党执政的一个基本方式”,这既反映了我们党在领导与推进法治建设历程中的不断探索和深入思考,更反映了我们党治国执政方式的与时俱进和制度创新,突出体现了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在国家法治建设中的主动性、创造性和关键性地位。[21]以我们党提出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和依法执政的基本方式为标志,中国共产党将领导中国人民从开元建国、致富强国步入制度治国、制度执政、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新时代。
第二,确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法治理念是反映法治的性质、宗旨、结构、功能和价值取向的观念和信念,是法治体系的精髓和灵魂。[22]2005年底,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在立足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认真总结我国法治建设实践经验、同时借鉴世界法治文明优秀成果的基础上,提出要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以依法治国为核心内容,以执法为民为本质要求,以公平正义为价值追求,以服务大局为重要使命,以党的领导为根本保证,这五个方面的有机统一,共同构成了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本质、宗旨和方向。[23]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提出,是科学发展观落实到法治建设领域的具体体现,标志着我们党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规律、对中国共产党执政的规律、对以法治保障科学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规律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和更加全面的把握。
第三,明确提出10年左右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主要环节,法治政府是法治国家的主体工程。为了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2004年3月,国务院制定和颁布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系统规划了我国依法行政的实施蓝图,首次明确提出了经过10年左右坚持不懈的努力基本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纲要》是我国建设法治政府的纲领性文件,在推进依法行政历史进程中具有里程碑的意义。近5年来,各地区、各部门先后根据本部门、本系统的实际情况,出台了本地区、本部门的实施办法,采取一系列具体措施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取得了重大进展。2008年5月,国务院又制定和发布了《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进一步推进建设法治政府目标的落实。
改革开放30年,弹指一挥间,但缔造了一段辉煌的法治篇章。经过30年的探索和发展,我们在理论和实践上解决了中国要不要搞法治、中国要搞什么样的法治、中国如何搞法治这三个重大课题,明确了中国法治的发展方向、目标和道路,法治建设取得了重大成就:一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逐步建立;二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得到确立,人民民主法律制度日益完善,人权得到有力保障;三是依法治国成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依法执政成为中国共产党执政的基本方式,依法行政成为各级人民政府的基本准则,公平正义成为各级司法机关的基本准绳;四是促进科学发展与社会和谐的法治环境不断改善,政治社会秩序稳定,公务员和社会公众的法治意识明显提高,法治社会建设成效显著;五是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取得历史性进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教学体系和教材体系从无到有得以构建,数百万立法、执法、司法以及法学教学和研究人才得到培养。这些成就充分表明,作为改革开放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充满着旺盛的生命力。
二、我国30年法治建设对经济政治社会发展的重大推动和保障作用
30年来,随着法治地位的不断提高和法治建设的快速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在经济政治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加速递增,逐步成为经济政治社会关系的主要调节器和稳定器,对经济政治社会发展发挥着重大推动和保障作用。
(一)推动经济发展——废除计划经济体制下不合理的制度约束,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法律制度,充分调动人民群众和市场主体的积极性与创造性
自1978年开始,我国经济连续30年以年均9.8%的速度持续稳定增长,综合国力和国际影响力大大增强,人均年收入由1978年的190美元上升至2007年的2360美元,实现了人民生活由温饱不足向总体小康的历史性跨越[24],创造了世界经济史上的奇迹。产生这一奇迹的最根本原因,是我国成功实现从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型,广大人民群众成为财富创造的主体,潜力和创造力得到了最大限度的释放和激发,从而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源源不断的动力和活力。30年间,法治通过消除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下的制度约束,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法律制度,保护人民群众和市场主体的积极性与创造性,引导、推进和保障我国新生的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有赖于法治创造统一、公平、有序的环境和制度。过去30年,没有法治的规范和保障作用,就不可能在计划经济体制的巨大惯性中确立市场经济所必需的规则和秩序。在我国进行市场取向的经济体制改革的过程中,社会主义法治既努力消除计划经济体制的严重束缚,又不断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供给必需的规则和程序。我国宪法修正案不仅明确要求不再“实行计划经济”,提出“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25],而且努力推进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宪法修正案大大放松对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组织的管制,取消国有企业须“服从国家的统一领导和全面完成国家计划”、集体经济组织须“接受国家计划指导”的限制性条款,明确规定二者依法享有经营自主权,有权实行民主管理,可以自主决定经营管理中的重大问题[26],逐步破除了束缚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发展的体制障碍;宪法修正案先后认可、突出了私营经济、个体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地位及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重要作用,明确私营经济和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保护二者的合法权利和利益[27],从体制上为私营经济和个体经济提供了充分的生存和发展空间,为我国经济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与此同时,我国宪法修正案逐步放松了对土地等生产要素的控制[28],并加大对公民合法财产的保护力度[29],赋予公民、法人更大的生产经营自由,大大增强了公民、法人合法致富的信心;制定《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企业破产法》等法律,建立健全市场主体制度;制定《民法通则》、《物权法》、《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等法律,建立健全明晰的产权制度;制定《合同法》、《担保法》、《证券法》、《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建立健全规范市场行为的制度;制定《民法通则》、相关行政法律法规和《刑法》等,建立健全市场经济法律责任制度。正是通过法治的作用,我国不断打破计划经济的桎梏,在体制上消除发展市场经济的障碍,在机制上激发发展市场经济的活力,在制度上规范发展市场经济的秩序,有效放松了对经济生活的繁琐规制,大大减少了对市场主体积极性的不合理束缚,有力推动了经济的繁荣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