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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治建设三十年回顾与前瞻

  

  第三,建立健全司法机构、行政执法机构和法律服务机构。“文革”期间,法治遭到破坏,司法机构、行政执法机构和法律服务机构工作基本瘫痪。改革开放后,我国法治建设的重要任务是要尽快恢复和建立受到严重破坏的法治机构。1978年3月,恢复设置检察机关,同年12月召开的全国检察工作会议确定检察机关的基本任务是维护宪法和法律尊严,保护人民权利,同违法乱纪作斗争。[11]1979年通过的《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以及《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法院和检察院的地位、职权、设置等问题,为加强法院和检察院建设提供了法律依据。1979年重建司法部,各地也逐步恢复组建地方司法行政机关,并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将劳改劳教工作交由司法行政部门管理[12]。伴随着行政管理领域单行法律、行政法规相继出台,工商、税务、土地、卫生等行政执法机构恢复运转。与此同时,法律服务机构也得以重建。1980年,在《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律师辩护制度的基础上,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律师暂行条例》(1982年1月1日开始实施),对律师制度进行了全面规定;1986年,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正式成立;1988年,司法部制定《合作制律师事务所试点方案》,我国律师制度开始走向社会化。公证作为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改革开放后进入新的发展阶段。1980年,司法部发出《关于公证处设置和管理体制问题的通知》,规定在直辖市、省辖市、县设立公证处,代表国家办理公证业务;1982年,国务院颁布《公证暂行条例》。1990年,中国公证员协会成立。[13]


  

  (二)从1992年到2002年党的十六大召开,适应从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的要求,确立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


  

  1992年,党的十四大明确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我国法治建设进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全面发展阶段。


  

  第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为我国法治建设注入了强劲动力。市场经济本质上是契约经济和法治经济,市场成为资源配置的基础和主要手段,经济活动基本由市场主体自主决定。不同市场主体的多元需求及其之间的复杂关系,客观上要求由统一、开放、公平和透明的规则加以调整和保障,否则市场经济难以开展。江泽民深刻指出:“一个比较成熟的市场经济,必然要求并具有比较完备的法制。”[14]1993年宪法修正案,将“国家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载入宪法,并明确提出“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的要求[15],为我国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提供了宪法保障。同年,标志着由传统企业制度向现代企业制度历史性转变的我国第一部《公司法》诞生,《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这三部十分重要的市场管理法律也在这一年先后出台。此后近十年,我国几乎每年都有直接规范与保障市场经济的重要法律制定和颁布[16],它们与此前施行的市场经济法律法规一起,初步构建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体系。更为重要的是,伴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实行人治的主张逐渐销声匿迹,实行法治已由过去存有争议转化为公众的普遍认同,成为整个社会的共识。可以说,1992年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目标的提出,以及其后10多年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大发展,是我国法治观念得到牢固确立和法治得到全面快速发展的根本经济基础。


  

  第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成为我国法治建设的目标和方向。依法治国既是整个人类社会数千年的文明成果,也是国人的百年梦想。为了适应我国经济社会迅速转型的要求,加快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进程,1996年2月,以江泽民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果断作出了依法治国的战略决策。江泽民明确指出:“依法治国是社会进步、社会文明的一个重要标志,是我国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必然要求。”[17]实际上,早在1989年江泽民在中外记者招待会上,就代表党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对实行法治作出了郑重承诺:“究竟是人治还是法治的问题,我想我们一定要遵循法治的方针”。[18]1997年党的十五大报告和1999年宪法修正案正式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确认下来,这标志着我国成功实现了从计划经济条件下主要依政策治国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主要依法律治国这一治国理政模式的根本转变,意义十分深远。2001年九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十五计划纲要》进一步指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重要目标”,从而将依法治国从治国方略的手段层次,上升为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重要目标层次,使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成为我国现代化建设与法治建设的目标和方向。


  

  第三,把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作为依法治国的主要环节。在现代社会中,行政机关是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的主要承担者,其地位和作用十分重要,但同时又较容易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不利影响,并可能导致权力滥用。[19]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逐步推进,人们日益认识到,行政权本身的作用和特性,不仅决定了依法行政在依法治国中的极端重要性,而且决定了推进依法行政的紧迫性和艰巨性,必须把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作为依法治国的主要环节。自1993年国务院正式提出依法行政[20]之后,加快推进依法行政就成为我国法治建设的重点任务。《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等综合性行政法律的制定,以及一大批涉及具体行政管理领域的法律法规的纷纷出台,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奠定了法律基础。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经试点后各级地方政府陆续开展了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推行工作,着力通过行政执法绩效评估和责任追究机制强化对行政执法的监督,不断提高行政执法水平。这标志着我国依法行政已从重事后救济向重对行政权运行过程进行控制转变,从重点推进向全方位推进转变。1999年,国务院作出《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对新世纪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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