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年后有关以所有权在立法体例上的“三分法”所表现出来的“物权法应当反映和保护社会主义公有制”的论调,有可能再度成为中国未来民法典制订的最大障碍。而这一障碍的清除,应当寄希望于民法学者科学、诚实的理论研究工作,但同样更应当寄希望于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
理论是灰色的,但生活之树常青,所以我们对于未来应当永远充满希望!
【作者简介】
尹田,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
【注释】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Ulpianus)在《学说汇纂》(1,1,1,2)中率先提出“公法涉及罗马帝国的政体,私法则涉及个人利益”。
彼德罗·彭梵得.罗马法教科书.黄风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9.
迪特尔·梅迪库斯.德国民法总论.邵建东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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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玉波.民法总则.台湾:台湾三民书局,1979.3
史尚宽.民法总论.台湾:台湾正大印书馆,1980:2.
根据“三分法”理论,应当将“私法中决策受到约束的那部分内容,从整个私法中分离出来”,使之构成所谓“社会法”领域(如《
劳动法》、《企业组织法》以及《反限制竞争法》等法规中有关雇主或者竞争者决策自由的限制性规定等)。
迪特尔·梅迪库斯.德国民法总论.邵建东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11
卡尔·拉伦兹.德国民法通论.王晓晔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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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田.论国家财产的
物权法地位.法学杂志,2006,(3).
尹田.论
物权法平等保护合法财产的法理依据.河南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6):6-29.
《
物权法》第
六十八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其不动产和动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章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有人认为,此条规定确认了企业法人财产所有权,但事实上,在不指明企业法人对其财产享有的权利性质为所有权的情况下,鉴于“经营管理权”在解释上也包含对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及处分四项权利,故亦可将之解释为经营管理权。而根据笔者参与物权立法的了解,立法者并无通过这一条文承认企业法人财产所有权的任何意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