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在于,“违宪”攻击者并非一败涂地:在《物权法》第一章中,“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被明文规定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第3条第1款、第2款)这些几乎照抄自宪法的规定,自然表现出立法者或许出于大局需要而被迫作出的妥协,但假如民法学者们一开始就一致坚持“平等主体关系说”,一开始就把物权法作为一部真正的民法亦即私法来加以设计和论证的话,那么,前述妥协想来是肯定不会发生的。
想当年,某些经济法学者声称“经济法是调整一切经济关系的法律”,后来的人们就讥讽他们不学无术,自欺欺人;看当今,如果我们民法学者一口咬定“一切财产支配关系均应由民法调整”,那么再后来的人们会不会讥讽我们不学无术,自欺欺人呢?
更为严重的问题在于,如果“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是物权法的基本原则,那么,它当然是中国未来民法典最为重要的基本原则;如果民法的主要任务是保护社会主义公有财产(国家财产),那么,民法还是民法吗?
如果不采取科学的、诚实的态度对待我们所面临的问题,那么,中国未来民法典的制订,会不会引发另一场更为巨大的“违宪风波”呢?!
(三)企业法人财产所有权归属:国有企业的财产和其他人的财产平等吗?
30年前,与民法和经济法调整对象划分的论战几乎同步进行的,还有一场同样经久不衰的有关国有企业财产权性质的讨论。不过与前者不同,这场讨论根本不是一种论战,而是人们就治疗同一疾病而争相提出各种灵丹妙药,即在确定国有企业财产所有权不可动摇地属于国家的前提之下,就国有企业对其财产享有的独立支配权利的性质提出各种不同的理论解释。但十分不幸的是,历史发展一开始就已经注定了这场持续多年的学术讨论更像是一场死胡同里发起的进攻,注定了成千上万的挑战者将要在“一物一权”原则的顽石上碰得头破血流。而官方最终认可的“两权分离”学说(国家对企业财产享有所有权,企业对财产享有经营管理权),也必然要在改革开放的进程中悄无声息地死亡:随着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和公司制度的引进和发展,公司的财产(所有权和其他财产权利)属于公司法人,股东对公司仅享有股权,此种认识,逐渐成为民法以及公司法理论、立法和司法实践的共识。
然而,《物权法》却逆历史潮流而动,未予承认企业法人对其财产享有所有权。[15]
决定《物权法》的立法者毫不动摇、毫无阻碍地坚持这一立场的主要原因不外乎两个:
其一是上层固有观念的影响。依照一种已经被证明毫无道理的理论:社会主义公有制主要表现为全民所有制(国家所有制),而国家所有制在法律上必须表现为国家财产所有权。由于国有企业的财产是最为重要的国家财产(国有资产),故国有企业财产的全民所有,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基本要求。据此,国有企业财产所有权属于国家,是不可撼动的基本结论,否则,社会主义公有制即被破坏。
其二是民法学理论的不统一。不少民法学者始终坚持并发展其曾经拥有过的“两权分离”的学术观点,始终不承认国有企业法人对其财产享有所有权或者唯一的所有权,始终坚持国家对国有企业财产拥有所有权,并由此波及国有企业之外的其他企业法人或者非企业法人的财产所有权的归属确定(依照《物权法》规定,任何法人组织均不得对其财产享有所有权),从而为立法者的选择提供了重要的理论支持,并最大限度地消减了反对力量所能发生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