攻击者的主要目标在于物权法草案删除了(没有写上)“国家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宪法原则。攻击者认为,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国家,国家财产和私人财产绝对不可以具有平等地位,而物权法草案实行对一切财产“平等保护”的立法原则,即构成违宪。
抛开攻击者借题发挥、无限上纲、歪曲理解、无中生有的各种不值一驳的论点,其攻击的中心即“国家财产和私人财产地位平等吗?”这一问题,看起来是并不容易做肯定回答的。这是因为,一种显而易见的逻辑推理会让我们理不直、气不壮:国家财产代表国家利益,私人财产代表个人利益;国家利益为公共利益,而公共利益高于个人利益。因此,国家财产的地位高于个人财产。
风波远去了,但攻击者肯定是不服气的,因为我们理不直且气不壮,没有能够从理论上真正击破他们的错误观点。而没有做到这一点的原因,其实就在于物权法扩大了自己的调整范围,混淆了公法与私法的界限。
有关分析已经指出,公法与私法各有其调整对象、调整方法和价值追求目标。公法重在保护公的利益,私法重在保护私的利益。在公权与私权之间,公权以国家为主体,私权以个人为主体;公权为强者,私权为弱者。为此,为防私权遭受公权之侵犯,须将私的生活(市民社会)与公的生活(政治国家)两相分解,两相配合,两相抗衡,利益平衡方可获得。为此,以公法规定公的生活的基本准则,奉行国家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之原则,防止个人对公共利益的侵犯;以民法规定私人生活的基本准则,奉行私权神圣、私法自治之原则,排除国家公权力的不当介入,才能以此达成公的利益与私的利益之间相安无事、和谐共处的目的。而物权法为民法之一部,为私法之一种,如果把国家财产的确认、管理和保护作为物权法的主要内容,无异于让物权法代替了宪法、行政法、经济法等公法的职能。而大量公权力规范的进入,则会使物权法成为公法规范与私法规范相互交错混杂的大杂烩,使物权法乃至民法丧失其排除公权力非法干预和介入的特定功能。为此,“国家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不能作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物权法乃至民法的基本原则只能是“私权神圣不可侵犯”,这一原则和理念的宪法依据,是我国宪法第13条关于“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的明文规定以及其他相关规定。[14]
由此可见,物权法调整对象不明,为攻击者提供了攻击目标和机会,是“违宪风波”得以发生的根本原因:如果国家财产(国家所有权)和个人财产根本不属同一法域(一为公法,一为私法),则根本不存在两者之间在民法上是否“法律地位平等”的问题,而从宪法的角度予以观察,在始终坚持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的我国,就经济地位而言,公有财产与私有财产自不可处于同等地位;就宪法地位而言,两种财产的重要性,至少到目前为止,亦不可同日而语。然而,在将国家财产和某些民事主体(国有企业、国家机关、国办事业单位等)的财产混为一谈的条件下,在将所谓“公产”和“私产”的调整规则混合在一部法律亦即公法和私法混杂的条件下,“违宪风波”的始作俑者,当然可以获得可乘之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