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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信CDMA网招标怎生一个乱字了得

  
  根据我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该条是关于等标期的具体规定,即对于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等标期不得少于二十日。

  
  引发媒体争议的无线网招标,从中国电信集团公司招标采购网发布的招标公告来看,中国电信移动网络建设(二00八年一期)无线网工程招标公告的发布日期为2008年8月7日。而媒体透露的消息表明,2008年8月14日晚,在北京小汤山召开无线设备唱标会议。从所谓的招标公告发出之日至唱标之日,仅仅不过7天时间,如果从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算,则给投标人准备投标的时间还不到7天,远远低于招标投标法20天等标期的规定。

  
  (二)不正当竞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招标投标法三十三条也规定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媒体透露在中国电信CDMA无线网设备招标中,阿朗报价140亿、中兴报价70多亿、华为报价仅为6.9亿,华为这一价格被业界戏称为跌破成本“地板价”,也跌破圈地“地窖价”,创造了“自杀价”。华为的这一报价是针对整个无线网设备招标的总报价,但在81个业务包中,还有比华为更低的报价。以广州包与深圳包为例,在广州包中,华为的报价为98万元,而摩托罗拉报价则是零元(摩托罗拉在广州、青岛、等15个城市的报价全都是零)。在深圳包中,华为的报价为88.5万元,中兴的报价则为“-152万元”,不但不收费,还赠送价值152万元的设备。

  
  无论最终能否认定华为在中国电信CDMA无线网设备招标中总报价为跌破成本的“地板价”、跌破圈地的“地窖价”、“自杀价”,至少在广州、青岛等15个城市的零报价,以及中兴在深圳包的“-152万元”报价,已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里的不正当竞争与招标投标法规定的以低于成本价竞标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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