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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加资金模式合伙建房,房屋产权归宅基地使用权人

  
  而本案房屋是刘某在其宅基地上依法建造,而不是刘某从他人手中购得,因此,其房屋所有权的取得属于原始取得,与房屋产权登记与否无关。

  
  第二、刘某与万某关于房屋产权归属约定无效,万某不能依此约定取得房屋产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37条,农村村民取得宅基地要要具备一定条件及特定审批手续,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办理审批手续。农村宅基地不得单独转让,农村房屋出售,宅基地使用权一并归房屋买受人。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依法转让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导致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必须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登记。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变更,自变更登记之日起生效。

  
  本案中刘某与万某合伙建房协议一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关于农村村民住宅地审批条件和程序,二是假定协议内容有效,刘某与万某的房屋转让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条双方应到原宅基地审批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本案中房屋建成后,刘某与万某又合伙经商长达一年,在此期间并未依法变更宅基地变更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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