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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改制中职务犯罪特点、成因与预防

  
  (二)监督缺位。权力失去监督、制约是国有企业职务犯罪产生的重要原因。在市场经济体制建立过程中,国家普遍放权给企业,实行政企分离,强调企业的自主经营权。但是国有企业的管理实质上还是延续行政部门的管理体制,领导层经营决策权、财产支配权、行政管理权相对集中,对领导的制约建立在个人党性修养和自身素质之上,相当脆弱,几乎失去控制。如大明公司原副董事长、总裁李荣兴独断专行,亲自掌控的“小金库”就达4700万。在改制谋划期间,决策权集中在领导层,国有企业职工不能有效参与企业改制和民主决策。在改制过程中,由于机构撤销合并、领导更换、人员分流等,出现人心不稳、工作交接不细、缺乏监督检查等管理混乱现象,特别是在财务交接中,原本就缺乏监督的小金库、帐外帐、未结债权债务就成为犯罪人作案的对象。我们办理的原胜利油田工程机械总厂销售员张磊挪用公款案,张磊利用负责销售货款的对账、催要和收款的职务便利,在公司改制前后挪用公款就近百万元。改制后,相当一部分国有企业改制不彻底“换荡不换药”,企业内部管理体制陈旧落后,尚未真正建立起比较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有的甚至董事长一人当家,法人治理变成空谈,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不相适应,跟不上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三)企业利益分配机制不尽合理。随着改革开放逐步深入,多种分配方式并存,不同社会成员之间的经济收入拉开了越来越大的距离,尤其是个体、私营企业和承包经营者迅速富裕起来,强烈刺激原来有经济优势、社会地位较高的部分国有企业工作人员。为了平衡心理,补偿“分配不公”引起的损失,少数人便利用企业改制的机会,通过非法手段谋取私利,侵占国有资产。原胜建集团建安分公司副经理夏兰兴贪污案,夏兰兴借公司改制之机隐匿价值28万的车辆,最终构成贪污罪被惩处。

  
  (四)国有企业经营者综合素质不高。国有企业经营者综合素质体现在个人的人生追求、生活态度、思想品质、道德修养、法律意识、价值观念,以及与群众的关系等方面。它虽不直接表现为企业经营者的能力和政绩,但它对企业经营者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却常常产生十分重要的影响,潜移默化地影响着企业经营者的经营行为、领导方式、工作方法和行为准则。由于国有企业人事管理体制方面存在的弊端,加上选人用人上的认识误区,导致一些综合素质不高的人走上国有企业领导、管理、财务和其它一些重点岗位。这些人往往经不住物质利益的引诱,有的本身就利欲熏心,一旦手中攫取了权力,在制度不够完善,监督、制约不够有力,国企改制存在漏洞可钻的情况下,以权谋私、假公济私甚至化公为私违法犯罪就难以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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