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对价格听证代表的人数没有具体规定,代表比例分配不均,使得价格听证难以实现充分有效的参与。价格听证关系到普通民众的生活,尤其是与消费者的日常生活密切相关,听证代表的比例问题关系到各部分利益群体的话语权的分量和利益诉求表达的程度。在2001年的《
政府价格决策听证暂行办法》、以及2002的《
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对听证代表的人数和比例没有做具体规定,仅有的规定是,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听证内容合理安排听证会代表的人数及构成,2008年《
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对消费者的代表比例做出了规定,明确规定“消费者人数不得少于听证会参加人总数的五分之二[20]”,但是同样如同前两部规章一样,对听证会参加人的人数没有做出规定,也仅规定了消费者代表人数比例,对经营者、政府机构代表、专家、以及其他利益相关方的比例没有做任何规定。同时,听证会的代表并不能代表所有的阶层,各方利益代表及其内部组成人员之间的比例也经常不均衡,比如在2002年的全国铁路票价听证会上,与票价变化关系最为密切高校学生群体就没有自己的代表。再比如,2004年11月30日,北京市发改委举行的“关于调整世界文化遗产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听证会”,出席听证会的代表几乎众口一词地赞成涨价,而互连网上反对的声音却呈一面倒之势, 95%的帖子反对调高门票,这次听证会也缺乏外地游客和北京市民中的中低收入阶层的声音,导致听证会存在民意表达不全面、不充分[21]。即使在消费者内部,也存在着不同消费能力的消费群体,目前的选择制度无法保证各利益群体在价格听证中话语权的平等行使,也就无法使得各利益群体充分有效的参与到听证会中去,表达和维护自己的利益。
第三,价格听证代表的缺乏一个合理选择标准,影响了各方利益的表达。价格听证是一个民主参与的过程,但是不是停留在形式上的参与,不仅仅是“简单的民主决策”,虽然在中国价格听证仅仅起到一个为政府决策提供论证和参考的作用,对决策结果不起决定作用,但是也不能忽视对政府决策的影响和制约作用。代表的素质和能力在价格听证中就起到了比较重要的作用,2008年出台的《
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对听证代表的条件规定得比较原则,把设定标准的权力交给了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这种方式虽然简单,但是不具有可操作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自由裁量权就过大,《
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是对《
价格法》的进一步细化和落实,本应作出更具体的规定,但是规章也仅作了原则性的规定,等于没有做任何要求,这就导致在实践中代表的个人素质与听证对代表的要求不相适应。比如2008年1月22日,在北京举行的“降低移动电话国内漫游通话费上限标准听证会”,由于社会对听证会代表遴选的标准产生了质疑,许多消费者根本不知道消费者代表的产生过程,对政府通过消协变相指定代表的做法表示不解[22]。
价格听证相对来说是一个比较专业的领域,需要代表具备一些专业知识、听政知识、价格知识、参与能力、活动能力等素质,在价格听证会中, 代表需要这方面的专业知识、听证知识、价格专业知识、听证方案所涉内容的专业知识[23],在实践中由于种种原因,有能力、愿意参与公共活动的人没有被选到听证中去,而参加听证的是被请来的一些无关痛痒的人员,说着些“理解”、“支持”的话, 导致听证会变成了座谈会[24],影响了听证会的设计的初衷,起不到任何实际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