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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思自治:数字时代维持著作权利益平衡之核心理念

  
  3. 主张采取“注册版权”的方式

  
  斯坦福大学的劳伦斯·莱斯格教授主张“注册版权”,即作品并不因产生而自动享有版权,同时版权所有者要每隔五年重新注册后才能继续拥有版权,而且要对重新注册的数量加以限制。另外,由于数字时代的出版非常容易,规则就应该是“或者使用或者放弃”。如果版权所有者没有自己使其作品为民众接触,那他就必须把作品许可给愿意传播该作品的人。这一许可条款应由政府制定,其目的是既要适度保障版权人的经济利益,又要促进作品的最大限度的传播[3] 。这种观念虽然比较实用,但其中的强制性许可条款始终会有争议,而且也会使版权的范围和商业价值大大削弱;同时,由于内容提供者会拼命反对,也将引发新一轮的利益冲突,所以该方式也不能解决根本问题。

  
  4. 主张采用登记、设置密码、加设电子水印等“技术措施”来应对,并对相关技术措施提供了法律上的保护,禁止他人非法破解有关的技术措施[4]

  
  这一主张已被如美国《数字化时代版权法》等欧美诸国的现行法律所采用,在维护著作权人权益方面取得了一定积极效果。但是,一则虽然各国立法对技术措施进行了保护,但规避技术措施的技术也是层出不穷,防不胜防;二则虽然立法中还规定了如“反向工程”、“加密研究”等保护技术措施的例外,但由于其在具体判断上并不易操作,故而有可能成为权利人滥用著作权的工具。这些都使得“技术措施”在著作权利益平衡的维护方面,只能居于辅助而非主要地位。

  
  5. 主张采用“授权许可”方式,并以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等形式作为辅助[5]

  
  “授权许可”将利益平衡纳入市场机制中来讨论,认为既然法律将著作权许可交给权利人意思自治,那么只要不违背强制性规定,权利人和使用者就有充分的自由来决定以何种方式建立许可使用关系、许可哪些权利和何种价格。同时,由于有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等的辅助,使用者也不必因数字时代数量巨大的作品和作者而为获得授权许可付出巨大的交易成本,故而这一方式在目前较为可行。

  
  二 维持著作权利益平衡核心理念之探求

  
  1. 假设的提出

  
  前述几种方案似乎均无法从根本上维持著作权利益平衡,但为什么“授权许可”方式在目前比较切实可行呢? 其中是否蕴涵了更为深层的理念? 带着这个问题检讨知识产权时发现,知识产权是一种私权(TRIPs对此有明确表述,亦为多数学者所认同) ,因此它的问题最终要回溯到私法中去解决。反观私法,其核心理念就是意思自治,那么,传统的意思自治是否也能成为维持著作权利益平衡的核心理念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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