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求胜诉与法官怕错判的办案心态是导致单位行贿罪条文适用率低的主观因素。检察、审判机关均设有一套严格的考核机制,败诉、错判要根据具体情况由承办人员承担工作责任。单位行贿罪构成要件存在不少疑问,主诉检察官以该条款为实体法依据起诉至法院难以放心,故尽可能选择认识上不存在更多争议的行贿罪条文进行起诉,追究行贿自然人的刑事责任。法官对错案问责机制忧心忡忡,对于证据表明可能属于单位行贿罪的案件,亦无决心改变定性,导致在行贿犯罪案件中,行贿罪条文适用率相对较高、单位行贿罪条文适用率较低。
单位行贿罪的核心
刑法理论问题没有得到解决是造成司法认定困难的内在根源。
刑法对单位犯罪主体的判断究竟以形式判断为主还是以实质判断为重?
刑法单位主体否定理论与公司人格否定理论有何区别与联系?如何设置司法认定规则有效辨识单位成员行贿是代表单位还是个人行为?上述单位犯罪理论与实践适用问题在行贿犯罪的语境下并没有得以全面解决,使检察、审判机关在实务中难以把握认定标准。
三、单位行贿罪司法认定规则研究
单位不受到刑事追诉,提供贿赂资金的主体便无法受到刑罚震慑;单位行贿罪
刑法条文适用性较低必将造成司法机关无法从贿赂资金源头上打击腐败犯罪。因此,有必要在分析单位行贿罪认定规则的基础上,通过单位行贿的查处机制改良,提高单位行贿罪
刑法条文适用率,加大查办行贿犯罪案件的整体力度,完善行贿犯罪司法实践的罪名适用体系。
(一)单位行贿意志的分析与判断
在行贿犯罪的语境下,应当赋予单位犯罪意志整体性主观特征全新且深入的
刑法解释。从逻辑上分析,单位成员先形成个别行贿意图,然后通过客观途径整合为单位行贿意图。在此流程延展过程中,不再具备
刑法独立评价意义的个别行贿意志渐次被单位行贿意志吸收。整体性的单位行贿犯罪意志主要表现为:(1)在单位领导决策后,由业务部门的直接负责人负责、业务员具体执行回扣给付的指令;(2)单位内部章程、工作手册、备忘录、合同等书面文件明确规定或约定了销售产品的扣率;(3)单位法定代表人、总经理、部门主管在授权范围内,未经集体讨论,单独进行的、满足单位不正当利益要求的贿赂决定等等。(4)贿赂资金从单位账簿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