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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制度竞争与中国经济法的发展

  

  其次,特殊的问题是对竞争范围、形式和程度的选择。自发、完备的自由竞争并不必然与特定的经济条件或经济需求相契合。在中国这样的转轨国家,或为壮大民族工业的国际竞争力,或为维护民族经济的安全,往往对自发、自主的市场竞争作出一定的修正。换言之,在这些经济情境中,竞争仍然具有独立的价值,是市场的基础,但竞争的具体形式、程度和范围则是被选择的。比如在特定产业的发展上,诸如能源、通讯、金融、高科技产业和农业,这些产业对一国经济全局的稳定及发展具有战略性的影响,国家往往以各种形式施以扶持、促进或干预,在这些产业上贯彻特定的国家意志。比如2008年5月24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改委以及财政部联合发布《关于深化电信体制改革的通告》,公告指出“鼓励中国电信收购联通CDMA网(包括资产和用户),联通与网通合并,卫通的基础电信业务并入中国电信,中国铁通并入中国移动”,从而标志着中国电信行业的竞争格局由六大寡头变为三大寡头。[24]这就体现了从国家的经济战略出发,经济法对竞争格局的塑造功能。另外,中国经济法的保护性制度安排比如对粮食以保护价收购、取消农业税以增强农业的竞争力;促进性制度安排比如创设中小企业板,为中小企业特别是高科技企业融资营造良性金融生态等。又比如在对外贸易上,对于中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来说,通过各种方式支持和鼓励国内企业进行货物出口、技术交易、引进投资等活动,是增强经济竞争力的重要举措。经济法在这方面的制度性安排包括:通过出口退税、非关税壁垒刺激出口、保护特殊民族经济;通过基础设施建设、税收优惠或减免吸引技术和资本进入等。[25]还有在政府采购上,通过限定采购对象、地点和标准支持国内企业的发展,也是这种竞争选择的表现。
 
  以上是从产权和竞争这两个板块,对完全和强化经济法制度竞争力的进路做出的简要论述。在当代公私融合的“混合经济”体制下,一国经济的竞争力依赖于众多因素之间的功能组合,因此前文列举的产权制度和竞争制度仅仅是两大重点,并不构成市场经济条件下缔造经济法制度竞争力的全部方面。


  

  四、结语 


  

  拿破仑曾言:“人是无力拯救未来的,惟有制度能决定国家的命运。”拙文以制度、制度竞争等理论为视角,基于公私融合的时代背景对中国经济法的发展进行展望,旨在强调经济法在制度竞争中的价值,以及中国经济法制、经济法学所肩负的使命。
 
  借用已故历史学者黄仁宇的观点——“放宽历史的视界”,三十年只不过是历史长河中的一个点滴而已,中国经济法会迎来一个又一个挑战和机遇,作为“制度变迁中的行动者”,我们期待着下一个三十年的回顾与总结,也期待着经济法下一个三十年的辉煌! 


  

  谨以此文纪念“三十而立”的中国经济法!


【作者简介】
冯辉,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经济法博士研究生。
【注释】卢现祥:《论经济发展中的制度因素、制度绩效量度及制度竞争问题》,载《福建论坛(经济社会版)》2003年第9期。
(美)戴维斯、诺思:《制度变迁的理论:概念与原因》,载(美)科斯等:《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产权与新制度学派译文集》,刘守英等译,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
(德)柯武刚、史漫飞:《制度经济学》,韩朝华译,商务印书馆2000年版,第357页。
代表性论述参见谭忠真:《制度是最基本层次的第一生产力》,载《中国工业经济》2000年第6期;谭忠真等:《社会生产力是制度的生产函数》,载《生产力研究》2005年第3期。
强制性变迁与诱致性变迁本是新制度经济学关于制度变迁的类型划分。参见林毅夫:《关于制度变迁的经济学理论:诱致性变迁与强制性变迁》,载(美)科斯等:《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产权与新制度学派译文集》,刘守英等译,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
(德)柯武刚、史漫飞:《制度经济学》,韩朝华译,商务印书馆2000年版,第274—277页。
(美)诺内特、塞尔兹尼克:《转变中的法律与社会:迈向回应型法》,张志铭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8页。
刘普生:《论经济法的回应性》,载《法商研究》1999年第2期。
郑鹏程:《论经济法制定与实施的外部性及其内在化》,载《中国法学》2003年第5期。
陈云良:《谨慎干预——经济法的现代新理念》,载《法商研究》2001年第3期。
史际春、邓峰:《经济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55页。
邓峰:《组织、市场与政府的协调与调整——经济法的回顾与展望》,载高鸿钧主编:《清华法治论衡》(第6辑),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史际春、邓峰:《经济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214页。
(美)萨缪尔森、诺德豪斯:《宏观经济学》,萧琛等译,华夏出版社1999年版,第31页。
王全兴:《经济法基础理论专题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1年版,第88页。
刘文华、王长河:《经济法的本质:协调主义及其经济学基础》,载徐杰主编:《经济法论丛》(第2卷),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德)柯武刚、史漫飞:《制度经济学》,韩朝华译,商务印书馆2000年版,第211页。
(美)默里•L•韦登鲍姆:《全球市场中的企业与政府》,张兆安译,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213页。
史际春等:《论和谐社会语境下的地方经济法治》,载《法学家》2007年第5期。
(德)柯武刚、史漫飞:《制度经济学》,韩朝华译,商务印书馆2000年版,第212页。
(美)舒尔茨:《制度与人的经济价值的不断提高》,载(美)科斯等:《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产权与新制度学派译文集》,刘守英等译,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
康怡等:《“工资九条”草成,工资增长与物价挂钩》,载《经济观察报》2008年6月30日第1、2版;以及汪言安:《洛阳:高成本卞的工资谈判秀》,载《经济观察报》2008年6月30日第11版。
陈乃新:《经济法是增量利益生产和分配法》,载《法商研究》2000年第8期。
葛清:《电信重组,暗流汹涌》,资料原源:http://www.infzm.com/content/12973,访问日期为2008年10月30日。
当然,根据经济情势的变化以及国家经济战略的不同需要,经济法对竞争范围、形式和程度的选择也会发生变化。比如近年来人民币升值压力加剧、国际热钱流入、外汇储备过多,国家减少或取消了不少商品的出口退税,通过合并内外资企业所得税调整了对外资的优惠政策,《劳动合同法》客观上也提高了企业的用人成本,但这些制度变迁实际上反映了经济法与时俱进的实践品格,在法理上并不与本文论述相悖。相反,这些实例说明,实践的变化对经济法制度竞争力的塑造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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