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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制度竞争与中国经济法的发展

  

  第一,发现力表现在回应和界定两个维度。回应,指经济法通过特定机构以法定的职权和程序保持对国民经济的观察和分析,回应经济运行和发展对国家调控或规制的需求。比如发改委、财政部、商务部、央行、国家统计局等众多政府机构内部都设有专门的经济观察和调研机构,通过分析、整理经济数据等信息而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或经济规划。界定,指根据经济发展战略或规划,厘清或创设不同的产权种类、竞争类型,为市场发现新的要素和领域,为经济发展提供新的源泉。比如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政府通过承包、租赁、债转股、出售等方式对国有企业进行产权改革,实际上就是对国家产权的重新界定和分配。 


  

  第二,整合力表现在规范、矫正和救济三个维度。规范,指在经济立法中对市场竞争行为和国家经济行为作出明确的规定,明确权利与义务、权力与职责的内容及关系。矫正,指对违反法律规定的市场竞争行为和国家经济行为予以惩罚和规训,以及对经济周期等市场自身的弊病或经济运行中的结构性症结进行合理且必要的干预。比如新颁布的《反垄断法》就是为了消除市场垄断、矫正竞争秩序而作出的制度安排。救济,指对利益受到损害的市场主体进行补偿,对遭受破坏的整体经济秩序进行修复。比如《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都规定了赔偿制度和罚款制度,对受到利益损害的消费者以及其他市场主体进行救济。 


  

  第三,促进力,指经济法针对国际和国内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针对不同的经济领域而作出的积极、能动的反应。依战略、目的、客观情势的不同,经济法的促进力可以表现为保护、鼓励、扶持、参与等形式和程度各异的维度。比如加入WTO以后,为了维持国内经济稳定、保护国内弱势产业,中国政府针对农业制定了大量的保护性和促进性的经济法规;并制定了大量的产业和企业促进法,运用政府力量扶持国内企业参与国际竞争。
 
  发现力是前提和基础,根据发现的经济诉求选择整合或促进的具体形式,整合力与促进力是发现力的后续反应。发现力、促进力和整合力往往通过综合使用实现功能组合,发挥协同效应。三力合成产生的“驱动力”,集中体现经济法在缔造制度竞争力中的独特价值。 


  

  (二)经济法驱动性价值的成因 


  

  第一,经济法的回应性。现代社会中的法律对经济和社会具有更为强烈的能动性和反作用,有学者称之为法律的“回应性”。[7]经济法直面社会经济现实,以专业化的机构和程序搜集、处理经济信息,利用信息优势为发现力、整合力和促进力的实现奠定基础。相对于其他部门法而言,经济法在回应经济上“速度更为敏捷、范围更为广泛、程度更为密切”。[8]回应性是实现经济法驱动价值的前提。 


  

  第二,经济法的建构性。经济法的建构性是指“经济法是一种经由人为设计而确立的法秩序,并非自生自发的法秩序”。[9]该建构性在解决具体的经济问题或风险时,能够运用整合力或促进力采取系统、高效、连续的制度创制。但它也容易导致政府对经济肆意的干预,滥用国家意志和能力破坏市场的充分竞争。[10]建构性是实现经济法驱动价值的整体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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