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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制度竞争与中国经济法的发展

  

  对制度“内生化”研究作出开辟性贡献的是以科斯、诺思等为代表的新制度经济学。对制度以及国家的重视使得这种制度经济学在研究范围和框架上实现了极大的完备,特别是新制度经济学强调制度之于经济发展的“内生性”,对制度移植和模仿采取相当谨慎的态度,这是对凯恩斯主义很重要的矫正。新制度经济学承认了国家在经济演变史中的作用,甚至已经提出了制度(国家)竞争的命题,[2]但回到现实的制度安排上,仍然十分强调国家的保守性立场,比如将国家的职能严格限定在保护性职能和行政性职能上,对于国家的生产性职能以及分配性职能表示出明确而严格的排斥。[3] 


  

  生产力经济学则在制度内生化的研究上开辟了另一条通道:与新制度经济学通过经济史的变迁来研究制度的内生性因而属于一种纵向的视野不同,它在“生产力——生产关系”这一框架之中发掘制度的内生性,体现出一种横向的视野。生产力经济学是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一个分支,在制度问题上,典型的主张比如“制度更是第一生产力”,认为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制度成为生产力的基石,土地、资本、劳动以及技术等生产要素都受到制度的约束。生产力经济学运用“生产力——生产关系”这一基本的政治经济学分析工具,赋予制度以“第一生产力”的价值及功能,在经济学理论上是一个极富挑战性的创新。[4] 


  

  (二)制度竞争的界定
 
  笔者认为,易言之,制度竞争即不同制度之间的“争胜”,是多个设计(供给)主体通过一定的过程或载体(经济、政治、文化等)检验其制度安排之优劣和利弊的活动。 


  

  制度竞争的主体有不同的种类和层次,但国家之间的制度竞争无疑最具代表性和影响力。国家之间的制度竞争主要围绕法律和政策等正式制度展开,制度竞争的性质归根结底即国家之间的竞争,是国家之间在制度供给能力上的竞争。这种制度竞争的方式体现在三个层面:从供给与需求的角度看,主要是国家灵敏度即反馈能力的比较;从模仿和创新的角度看,则是国家知识习得能力的比较;从强制与诱致的角度看,[5]比较的则是一国的历史传统和整体环境,比如有限权力和国家理性行为的传统,民主与法治环境等。 


  

  根据具体内容的不同,制度有经济制度、政治制度和文化制度等不同种类,本文讨论的是经济制度,并且限定为经济法律和政策等正式制度。经济制度竞争是国际经济竞争的关键,一国经济的竞争力在根本上即取决于经济制度的竞争力。经济法以平衡与协调国民经济运行作为显著特征,其对一国经济竞争力的影响和功效已为世界各国所重视。那么在制度竞争的视角下,经济法具有怎样独特的价值? 


  

  二、制度竞争视野下经济法的独特价值及其成因 


  

  (一)经济法在缔造制度竞争力中的驱动性价值
 
  “驱动”含推动、推进、促进之意,新制度经济学即用它来强调竞争发现市场、利用价格机制促发组织和技术创新,从而推动经济发展的功能。[6]经济法在缔造制度竞争力中也具有这样的驱动性。经济法的这种驱动性可以细化为三种“力”:发现力、整合力和促进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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