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仅如此,借鉴中华传统文明和西方法治的经验,基于中国当代的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开放,面对当代中国社会的诸多转型,中国的法治不仅一定要反映这个社会的核心价值和核心道德,并且要努力通过包括司法在内的法治实践逐步凝聚中国社会在一些根本价值问题上的共识。必须注意,在不同的社会环境中,尽管都说公平正义,但许多具体的理解会有某些差别。在一个陌生人社会,人们相对会更强调抽象平等,更多诉诸司法解决纠纷;在熟人社会,则会更强调实质公平,人们会更倾向以保持面子的方式解决。因此,如一味强调正式司法,即使从正式规定上看似公平的判决,也许不能为某些民众所接受;公平正义因此隐含了合情合理的维度。在更强调个人主义、自由主义的社会中,一般认为,言行只要不影响他人就不视为问题,但在更强调社区和社会价值的社会中,却仍可能引发冲突。因此,中国社会主义法治的公平正义虽不拒绝参考但并不可能等同于抽象自由主义的公平正义,而必须在符合中国社会发展的整体和长远利益的基础上兼顾与依法治国并不必然对立的某些传统的、民族的乃至地方的价值和习俗。对法治的公平正义的理解是要注意中国社会和文化背景的。
(四)中国基本国情和改革发展稳定的国策要求法治服务大局。
法治是社会的上层建筑,并不孤立存在,既无脱离社会的法治,也无凌驾于社会之上的法治。仅此就要求在法治建设之际不能脱离中国实际,不能脱离改革稳定发展的总任务,不能脱离中国社会的科学发展的基本思路。也正是在长期的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实践中,中国执政党和政府逐渐形成了有关大局、全局和局部的观念,以及相应的制度。法治实践同样必须如此。法治必须保证国家安全、领土完整、社会和谐和稳定、经济和社会的全面、协调、长期的可持续发展,这不仅关系到整个中国的根本和长远利益,而且也是中国法治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基础;在涉及这类根本问题时,拒绝法条主义的法治观,强调开阔视野和整体把握,并不与依法治国冲突,相反是依法治国的内在要求。
只要理解当代中国的基本国情、中国当前面临的根本任务,以及中国的发展前景,就不难理解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中国是一个政治经济发展不平衡的大国,国家统一和社会稳定势必是第一位的,否则什么都无法进行;由于这种不平衡很难急剧改变,局部利益的分歧与冲突就会经常出现。在小国中,各地发展更容易均衡,无论立法司法对各地影响基本一致,因此不大会出现中国常提的大局问题。
中国还是多民族国家,各民族之间经济社会文化发展也存在很大的差异,有时一件小事也可能引发某些利益的分歧与冲突。例如,若简单看待目前各省高考录取分数线不统一或高考移民的问题,就可能忽略政府为改善和发展基础教育相对薄弱的少数民族地区的努力,而后者不仅是政治性努力,更是宪法性的努力;而法治必须服从宪法。
顾全大局还要有开阔的国际眼光和敏锐的政治洞察。中国的和平发展必然且已经在国际社会中产生举足轻重的影响,这是国际上企图维护单极格局的政治力量不希望看到的,甚至试图破坏中国的和平发展,分裂中国,制造动乱。理解中国的法治必须考虑这个国际政治经济竞争的大背景,这就必然要求在处理国内的局部法律问题时,要充分考虑对国家整体、全局和长远利益的影响,在处理看起来仅仅是法条问题之际,也必须兼有一种政治家的眼光。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对“居港权”问题的解释,在法律解释的视角看来也可以说是一种可能的解释,但鉴于解释侵越了全国人大对于基本法的解释权,就不仅仅是简单的法律解释问题,而成为一个涉及到国家主权和法制统一的问题,由全国人大释法因此是宪法的要求。顾全大局并不是迁就现状,它也意味着,必要时,有利于整个社会之际,要坚持法律的制度要求,坚持法律的统一,甚至以法律制度的变革来推动对整个社会改革、发展和调整。在改革开放初期,强调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先富带动后富,重视分配的效率;而在改革开放深入之后,如何保障分配公平,加快实现共同富裕,就成为更为突出的要求。相关法律的关注重点,也就会有所转移。如果没有大局和全局观,就很难看到坚持的必要或改革的必要,就会看不清主次、先后,自然无法统筹兼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