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我国引进辩诉交易之考量
无论富裕的国家还是像我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对司法资源投入小而又无损于公正和廉洁的制度,都是应该优先考虑采行的。[39] 但不能仅仅为了追求从快就将审判制度予以简化,必须考虑什么是应该简化的,什么又是不应该简化的。
我国台湾地区2004年通过一个新的“法律”,引入即美国式的认罪协商,或称为辩诉交易。2004年台湾有近2000件通过控辩交易来结案,2005年6200多案件系由辩诉交易解决。认罪协商把中国人根深蒂固的发现真实的观念抛在了脑后,因为没有必要对任何的案件真实发现到水落石出的程度。当然,辩诉交易也有程序措施的设计,通过程序上的保障来保护被告人的利益,避免错误裁判。[40] 我国司法实践中业已出现了辩诉交易。[41]
辩诉交易制度是当事人主义的诉讼结构的体现,程序的展开要尊重当事人特别是被告人的意愿。被告人认罪,就意味着要放弃不得自证其罪的
宪法性权利,放弃法庭的公开审理,放弃质证权和辩解权。可以认为它是美国特定的诉讼制度下的诉讼现象,其核心也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利益,也是为了避免诉讼拖延,降低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不得已而主动选择的一种制度。
我国的刑事审判程序从来就没有出现过美国审判程序的繁琐和低缓,即使经过了庭审方式的改革,西方的观察家尤其是美国人也惊叹我国庭审的高效快捷。[42] 我国的刑事司法制度的完善还是要以精细司法为目标,通过改革来解决我们粗放的刑事审判程序,达到保障查明真相维护当事人权利的目的。如果真得仿行辩诉交易制度,不得不注意到:当公正可以像在菜市场上买卖萝卜白菜一样侃价的时候,还会有多少老百姓相信法治的春天快到了!
辩诉交易是靠被告人的自愿认罪来运转的制度,要是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依靠被告人的有罪供述来定罪量刑,证据不足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就无法容身,疑罪从轻就会堂而皇之的登堂入室。在“不被强迫自证其罪”的原则还在观望之际,如实回答还这么“春风得意”的时候,“大跃进式”的引入辩诉交易,被告人的处境不会恶化也不会变得更好。我国的刑事司法活动一直过分倚重口供,无口供不敢定案,侦查起诉审判都要依赖被告人的供述,需要被告人“自证其罪”,辩护律师提前介入侦查阶段困难多多,律师在场被认为妨碍侦查,法律援助资金匮乏,指定辩护范围狭小,被告人认罪案件的简易审理方式已经全面铺开,还要建构精细的正式审判制度,再仿行辩诉交易制度,不知道我国的立法和司法要以什么为价值导向。公正和效率始终是连在一起的双胞胎,具有同等的效用,即使只把“效率”理解为快捷省时省力,那么正义也还是要建立在“效率”基础之上。
在刑事诉讼上实施职权主义的大陆法系的地区,对于是否要引进美国法的认罪协商制度,都不能不先深思其与自身法的精神本质是否有冲突,因为法治必然是某一种基本价值哲学的反映。[43] 德国科隆大学Thomas Weigend 教授坦陈:“量刑判决协商的确与职权进行原则的基本精神有所冲突,理由如下:协商裁判的作成,并非以追求真实发现的善意努力作为基础,而是以假想性事实及被告人接受某种处分的意愿作为基础,审判因此变成一个没有实质内容的形式。”[44] 大陆法系借鉴英美的辩诉交易如意大利1988年引进了辩诉交易,但比较法的研究表明意大利的辩诉交易的实践运作并不理想。对于大陆法系借鉴和移植辩诉交易,不是大陆法系引进了辩诉交易,毋宁是辩诉交易顺应了大陆法系的理论框架和法律传统。[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