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诉讼内鉴定与诉讼外鉴定。
以是否经过法院委托为标准,将鉴定分为诉讼内鉴定与诉讼外鉴定。
1、诉讼内鉴定,是指由当事人一方申请、经人民法院同意并委托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诉讼内鉴定的特点:(1)鉴定机构及鉴定人由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法院指定,鉴材(以下简称鉴材)的提供、收集较为规范并经法院组织的质证、认证程序,因而鉴定结论的可靠性较高;(2)委托鉴定的具体事项由法院确定,鉴定结论与案件处理的关联性较强。诉讼内鉴定具有较强的证据效力,对诉讼内鉴定另一方当事人有异议而申请重新鉴定的,除有证据证明鉴定结论存在
《民事证据规定》第
27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外,不予准许。
2、诉讼外鉴定,是指当事人一方自行委托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包括诉讼前和在诉讼中自行委托的鉴定两种。诉讼外鉴定的特点:(1)鉴定机构及鉴定人由当事人一方选定,鉴定材料由当事人单方提供且未经法院组织的质证认证程序,鉴定结论的可靠性不高;(2)委托鉴定的具体事项由当事人一方确定,鉴定结论与案件处理的关联性不强。诉讼外鉴定一般不具有证据效力,但对方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无异议的除外。
(三)性质类鉴定与数量类鉴定。
以鉴定的内容主要是性质鉴定还是数量鉴定为标准,将鉴定分为性质类鉴定与数量类鉴定。
1、性质类鉴定,是指对事物性质特征进行判断所作的鉴定,包括文书鉴定、物证鉴定、产品质量鉴定、亲子鉴定、伤残等级鉴定等。性质类鉴定的特点:(1)鉴定材料的真伪对鉴定结论的正确与否具有决定性影响,因而鉴材的提取、固定是否得当是决定性质类鉴定成败的关键;(2)鉴定机构的技术力量和装备条件对鉴定结论认识客观事物真实性所达到的程度有一定影响,因而选择鉴定机构对性质类鉴定很重要。
2、数量类鉴定,是指对事物数量特征进行判断所作的鉴定,包括工程造价鉴定、利润审计、资产评估等。对数量类鉴定来说,鉴材是否全面对鉴定结论的准确性有影响,因而要求鉴材的收集要全面完整。
二、鉴定与审判认定的区别
当前在民事审判事实认定方面,对证据规则的运用日趋精细化,但是在对鉴定的运用上却存在粗略化的现象。突出的问题是混淆鉴定与审判认定的关系,将本应由法院审查、判断和认定的事实交由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去判断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72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交由法定鉴定部门鉴定”,可见唯有专门性问题才是鉴定的对象,其他问题不在鉴定之列。因而,厘清鉴定与审判认定的界限,弄清什么是专门性问题,明确鉴定的范围及对象,是正确运用鉴定证明手段的先决条件和根本要求。
(一)鉴定与审判认定在性质上的区别。
审判认定是社会纠纷的司法解决机制之功能组成部分,而鉴定及鉴定结论是审判认定所运用的证明手段和证据形式之一。虽然鉴定与审判认定都以追求客观真实为目的,但是两者达成客观真实的路径、方法和规则有很大区别。鉴定是借助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专门性问题作出认识判断,而审判认定是在民事诉讼程序中运用裁判规则对争议事实进行认识判断。在社会分工中,对专门性问题的认识判断只有鉴定机构及鉴定人才具有较为专业的认知能力,包括相应的技术装备、知识技能、方法手段等等;对争议事实只有法官才具有运用裁判规则进行认定判断的职责,也只有法官才具有运用裁判规则认定争议事实的专业知识、职业技能和素养。
(二)鉴定在认识客观事物方面的特性。
1、鉴定只解决专门性问题,对普通事实无须鉴定。专门性问题是指需要借助科学实证手段以及专门的逻辑推理才能得出认识结果的问题,对专门性问题的认识判断需要借助于鉴定机构及鉴定人的特殊能力和技术手段。而普通事实是指普通人均能认识判断的事实,对普通事实的认识判断,法官与其他人在认识能力上并无根本区别,两者的区别在于法官对争议事实判断规则的掌握及运用上有别于其他人。
2、鉴定对客观事物的认识判断有其局限性,体现在以下两方面:(1)认识对象的局限性。①鉴定的认识对象一般仅限于与鉴材直接相关的范围,或者鉴定结论只能反映鉴材本身的特性,而不能反映鉴材以外的其他事实。例如,对借据的文书鉴定,鉴定结论为借据确实为某人书写,该鉴定结论只能反映某人书写了该借据的客观事实,但并不能反映某人确实借到相应款物的客观事实;又如,工程量鉴定,可以鉴定出工程量为多少,但要鉴定工程量到底是由谁施工完成的问题则较为困难。②鉴定只能认识判断事物的客观属性,而不能认识判断其法律属性或者与该事物相关的法律关系。例如:对收款收条的文书鉴定,可以鉴定出收条的真伪,即使收条出具人确实收到了该款,也不能证明收到该款是属于借款关系,还是还款关系,或者其他关系。(2)认识方法上的局限性。①受鉴定方法的限制,导致一些采用单一鉴定方法的鉴定结论与客观真实之间存在一定距离,甚至远离客观真实。例如,对工程量的鉴定,最基本的方法两种:一是签证认可法,即依据在施工过程中相关人员对工程量进行认可而予以签字、签证的凭证、单据等书面材料所反映的数据计算工程量;二是据实测量法,即依据对施工后所提供的工程实物进行检测、测量得到的数据计算工程量。工程量的鉴定一般采用以上两种方法的结合,对工程中的隐蔽部分一般采用签证认可法,对其中的土石方部分则可采用据实测量法。但是,如果对工程量的鉴定单纯地采用签证认可法,则鉴定结论是否准确取决于工程本身是否具有齐全的签证材料或者当事人能否提供齐全的签证材料用于鉴定,如果相应签证材料不齐全或者缺乏,则工程量鉴定结论就不准确或者无法通过鉴定认定。因而,对工程量的鉴定应当尽量要求鉴定机构采用签证认可与据实测量相结合的方式;尤其是对签单、签证等书面材料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涂改现象,双方当事人对此争议较大的,应当尽可能采用据实测量方法。②一些针对特殊领域的鉴定遵循特定的规则,可能与审判认定的宗旨相冲突。尤其在与财会、财务制度密切相关的事实认定上,鉴定或审计更强调客观事实与财会制度的符合程度,并且鉴定和审计本身遵循的是有关财会鉴定及审计的特殊规则,而审判认定仍然看重客观事实的真象,如此可能导致两者对同一现象、同一凭证所反映的客观事实及其性质作出不同的认识判断,因而被鉴定或审计认定为无效不予采信的凭证,可能会被审判认定为具有真实性而确认其所反映的客观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