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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农地流转制度研究

  
  三、农地共有权份额流转制度

  
  1、农地共有权份额的含义、性质

  
  农地共有权份额就是在农地流转法出台之前农地私有化时获得的土地份额(国内也有翻译为土地股份)。根据1991年12月27日俄罗斯联邦第323号总统令和1991年12月29日第86号政府令,俄罗斯集体农庄的庄员、国营农场和农业企业的职工,将以分得土地股份的形式,在农业企业的私有化改造中享有对土地的所有权和支配权。农民从国家得到的并不是土地而是土地股份——对公共耕地的权利份额,分到土地份额的公民需交纳微薄的土地税,并从政府的有权机构得到土地所有权证明。

  
  对于农地共有权人来说,对与农地共有权份额有关的法律行为适用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的规则。按份共有权人有权依照自己的意愿将自己的份额出售、赠与、互易、遗嘱处分、抵押、作为法人的注册资本(投资),或者以其他的在有偿处分时遵守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250条规定的规则的方式处分之。按份共有权人有权将农地共有权份额交付委托管理。

  
  对于土地份额的性质到底是权利还是实物财产的问题缺乏一个统一的意见。[7]土地份额也就是农地共有权份额有时候只是一个权利份额,有时候则必须作为实物存在。从理论上说,土地股份也可以注册为实物土地地段的所有权,该地段与土地股份的面积相符。由于土地地段划归为地方,也就是说从公共财产中划出一个份额。例如,在将土地作为典当抵押品的情况下,必须要求将份额划分为实物地段。[8]在农地流转法中,农地共有权人可以有广泛的理由要求为了自己的农地共有权份额分割土地,以下详述。

  
  2、农地共有权份额购买优先权的种类及其行使

  
  在农地共有权份额流转制度中存在两种优先购买权,一是其他农地共有权人的优先购买权,这种优先购买权的主体是其他农地共有权人,其所具有的优先效力高于另外一种优先购买权,那就是为公法组织(俄罗斯联邦主体或在俄罗斯联邦主体的法律规定的情况下的地方自治机关)所享有的优先购买权,可以说其他农地共有权人的优先购买权是优先购买权中的优先购买权。

  
  在农地共有权份额优先购买权的行使上(第12条第2款)与农地优先购买权的行使类似:

  
  1)按份共有权人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的按份共有权人或在俄罗斯联邦主体指定的大众信息传媒上公告欲将农地共有权份额出售给第三人的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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