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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农地流转制度研究

  
  农地流转法规定,农地租赁合同的期限不得超过10年。期限超过本联邦法律规定的最长期限的租赁合同(包括在本联邦法律生效之前的租赁合同)被视为以等于最长期限的期限签订(第9条第3款)。同时为一个承租人所租赁的农地的面积不受限制(第9条第4款)。

  
  还以任意性规范规定,在农地租赁合同中可以规定,所出租的地块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或者在届满前在承租人支付合同规定的价格并考虑本联邦法律关于农地买卖和向公民和法人提供所有或出租国有或市有农地的规定的特殊性的条件下转归承租人所有(第4款)。出租给公民或法人的地块可以由承租人在自租赁合同签订之时起三年届满时在适当利用该地块的条件下以市场价格购买。

  
  如果法律或租赁合同没有不同规定,以适当方式履行了自己的义务的承租人在租赁合同期满时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签订新期限的租赁合同的权利(第5款)。可见对于承租人的缔约优先权也是以任意性规范予规定,合同双方可以依照为俄罗斯民法典所承认的基本原则——合同自由原则排除承租人的缔约优先权。

  
  3、提供国有或市有农地所有权或提供国有或市有农地出租(第10条)。对于提供国有或市有农地所有权或提供国有或市有农地出租这种农地流转方式来说,属于已经市场化了的农地流转形式。因为农地流转法特意强调,向公民和法人提供国有或者市有农地所有权在市场上(竞争、拍卖)进行。依照俄罗斯联邦土地法典第34条规定的程序进行国有或市有农地出租时,如果有两个或更多的农地租赁申请,则这些地块在市场上(竞争、拍卖)出租。如果只有一份农地租赁申请,则在预先的和适时的在俄罗斯联邦主体指定的大众信息传媒上公告表示出租该地块。此时,在公告之时起一个月内没有受到其他申请方可作出将地块出租的决定。

  
  对于国有或市有农地来说也存在一些特殊的只能租赁不能购买(私有化)的农地:国有或是由农地可以依照俄罗斯联邦土地法典第34条规定的程序组给宗教组织(协会)、国有公司、科研组织、农业教育机构、俄罗斯联邦北方、西伯利亚和远东的土著少数民族公社从事农业生产保存和发展传统的生活方式,从事俄罗斯联邦北方、西伯利亚和远东的土著少数民族的经营和生产,租赁给公民割晒干草和放牧牲畜。此时不允许全部买下所租赁的土地。在极北地区的养鹿场、放牧场所占据的国有或市有农地只能在租赁权的基础上交给公民和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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