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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单一制企业研究

  
  总体上看,以经营权为基础的国有企业或自治地方所有企业更接近于私法上的一般商业企业,而以业务管理权为基础的国库企业或公库企业更接近于公法上的机构,因而俄罗斯单一制企业改革的另一个重要思路就是将以经营权为基础的国有企业或自治地方所有企业完全的私法化、商业组织化,并私有化,只保留国有经济在以业务管理权为基础的国库企业或公库企业中的存在。

  
  俄罗斯单一制企业立法的实效值得深入研究,同时对于我国的国有企业改革中的一刀切的做法具有现实的借鉴意义。

  
【作者简介】
张建文(1977-),男,河南邓州人,法学博士,法学副教授,硕士生导师,西南政法大学档案馆负责人,西南政法大学俄罗斯法研究中心主任,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博士后研究人员。
【注释】 在俄罗斯法中,自治地方是一类特殊的民事主体,不是法人,而是自然人和法人之外的特殊民事主体,其自治地方所有权是在俄罗斯的地方自治改革中才产生,在俄罗斯法中,第一次提到市有财产是在20世纪90年代苏俄“所有权法”中(参看: Е.М.安德烈耶夫:市有财产所有权在俄罗斯联邦的形成(俄文),刊载于《国家与法》,2001年,第3期,第32页)。后来在1992年俄罗斯新宪法中得到了体现,继而在俄罗斯新民法典中也得到了确认和规范。在俄罗斯民法典中,关于市有财产的描述是:归城市和农村居民点以及其他地方自治组织所有的财产是自治地方财产(俄民第215条第1款)。值得注意的是,市有财产不是国家财产的一种,而是与国家财产一道构成公共财产的独立财产。
单一制企业中的国有企业与我国的国有独资公司相同,都是具有法人地位的经营主体,有必要的注册资金,属于商业组织法人,国有财产的所有权人不为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可以被宣布破产;但是国库企业则是我国所没有的,此种单一制企业虽然具有独立的法人人格,但是不具有必要的注册资金,国库企业财产的所有权人要为国库企业的债务承担补充责任,同时国库企业可以被解散,但是不得被宣告破产。
这里所说的国有企业实际上是指依据经营权建立的俄联邦国有企业和俄联邦主体国有企业,自治地方所有企业是按照国有企业的模式建立的,只是其企业财产的所有权人不同而已;这里所说的国库企业是指依据业务管理权而建立的俄联邦国库企业和俄联邦主体国库企业,公库企业也是按照国库企业的模式建立的,只是其企业财产所有权人不同,为自治地方而已。在目前的俄罗斯法中,联邦、联邦主体和自治地方是三个不同的财产主体,尤其是自治地方在俄罗斯民法中,被赋予独立的意义,自治地方的地方自治机关不属于国家机关,不列入国家机关序列。在俄文中,国有企业是指государственное предприятие,国库企业和公库企业都是казенное предприятие,笔者将казна,在属于联邦和联邦主体时,翻译为国库,在属于自治地方时翻译为公库,以求符合联邦国家和自治地方各自的法律地位。《俄罗斯联邦民法典》(中译本)的译者们并没有对国有企业(自治地方所有企业)和国库企业(公库企业)区别对待,将之一律翻译为国有企业,是不恰当的,没有体现出来两种不同的单一制企业的差异性(参看:黄道秀等译:俄罗斯联邦民法典,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9年半,第60-62页)。
本文中没有特别说明的部分,比如引用的法律条文,均是指该法。
值得注意的是,在俄罗斯民法中,机构,也是建立在业务管理权基础上的,但属于非商业组织,从财产的角度看是指“由所有人设立和拨给经费并由其承担补充责任的,作为限制物权的主体的,没有成员的从事管理、社会文化和其他非商业职能的组织(俄非商业组织法第9条第1款)”。机构分为两类:一是指国家和市政权力和管理机关,二是指高等教育、国民教育和科学、健康保护、文化和体育组织等等(中学、大学、科学研究所、医院、博物馆等)。根据设立人的不同,它们可能是公共机构(国家机构和市政机构),或私人机构(由法人和/或自然人设立的机构)。俄罗斯法中的公共机构的范围大体上相当于中国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与其他种类的法人,包括与国库企业(公库企业)也不同,“机构不是以自己的全部财产,而是仅仅以自己所拥有的资金对自己的债权人承担责任,在资金不足的情况下机构的所有权人——设立人即承担无限责任。……所以他们不能被宣布破产(参看:Е.А.苏哈诺夫 主编:民法(第1卷)(俄文版),莫斯科:БЕК出版社,2003年第2版,第268-269页。)”。国库企业(公库企业)不是以自己的货币资金而是以自己的财产承担责任,财产不足时才由所有权人承担无限补充责任。
在俄罗斯采用三权分立的模式,整个国家权力机关被分为三种,分别是国家立法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权力机关和国家执行权力机关,所谓的国家执行权力机关,相当于我国的行政机关。
合并人(аффилированые лица)的概念,也存在于俄罗斯联邦法律“金融服务市场竞争保护法”(第3条)中,它的意思是指某个自然人或法人秉承他人的意志,为他人的利益服务,虽然他们和他们为之服务的自然人和法人都具有独立的人格,但是立法此时将他们与他们为之服务的自然人和法人的人格合并,他们的行为都看作是他们为之服务的自然人和法人的行为,从而防止某些自然人和法人利用自然人和法人各自的独立人格规避法律,实施违法行为。
слияние是指组建一个新的单一制企业并将两个或数个单一制企业的权利和义务转归其所有,后者终止存在(第30条),因此翻译为新设合并。присоединение是指一个和数个单一制企业终止,同时它们的权利和义务转归实施合并的单一制企业(第31条),故翻译为吸收合并。разделение是指一个单一制企业终止同时其权利义务转归新设立的单一制企业(第32条),故译为新设分立;выделение是指设立一个或数个单一制企业,同时被改组的单一制企业的权利和义务移转给每一个单一制企业,被改组的单一制企业不终止(第33条)因此翻译为派生分立。
在文献中通常把它与处在信托结构中的具有划拨的流动资金的国营企业和(1929-1930年开始的)“信贷改革”联系起来。此时直接确认国营企业为法人的规则在当时的立法中是不存在的;此种结论是由法学家们根据对一系列的党和政府法令的综合分析而得出的(参看维涅吉克多夫А.В.:《国家社会主义财产》,莫斯科,1948年版,第759页;诺维茨基 И.Б.:《苏维埃民法史》,莫斯科,1957年版,第167-168页)。
维涅吉克多夫А.В.上述著作,第590-591页。
E.A苏哈诺夫:限制物权的概念和种类(俄文),莫斯科大学学报(法学版),2002年第4期,第3-36页。
См: Семена,не давшие всходов// Экономика и жизнь.2003.№14.С.13.
См: Талапина Э.В.Управление государственной собственностью.СПБ.2002.С.19-20.
См: Андреев В.К.Право государственной собственности в России.Изд.《Дело》,2004.С152.
因此早在前苏联时代就有学者怀疑业务管理权的纯粹的民事权利的性质,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业务管理权属于民事主体的权利,属于他物权,目前的俄联邦民法典就是持这种观点(俄民法典第296条);另一种观点认为业务管理权属于不仅包括民事法律要素,而且包括行政法律要素的主体权利(参看: В.Т.斯米尔诺夫 等著、黄良平、丁文琪译:苏联民法(上卷),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7年11月第1版,第260页)。
维涅吉克托夫就建议用业务管理权这个一般性名称,来统一概括国家机关对确定给它们的国家财产的权限(参看:同上,第26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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