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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抵押担保案件引发的法律思考

  
  实践中,往往会出现已抵押的不动产被第三人处分,通常发生在国有企业用其经营管理的不动产作抵押时,其已抵押的不动产被国家征用,有时也会发生在非国有企业和个人用其不动产作抵押而后该不动产被国家征用的场合,比如上述案例中土地部门代表国家征用并公开拍卖债务人甲企业已经抵押的厂房和其附着范围内的土地。这时,如果债务人(抵押人)无法还债时,债权人(抵押权人)除可向债务人(抵押人)要求还债外,在债务人(抵押人)无力还债时,可否要求善意买受人来替债务人(抵押人)还债,如上例中,债权人银行在债务人甲企业无力还债时,买受人乙是否有义务来替债务人甲还债?答案是否定的,这是因为:

  
  1、买受人与债务人(抵押人)之间不存在因抵押人转让抵押物而产生的抵押权法律关系,因为买受人与债务人(抵押人)之间既不存在买卖抵押物的债权行为(如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也不存在转移抵押物有权的物权行为(如将该不动产从抵押人名下过户到买受人名下的行为),故而与抵押人自己转让抵押物完全不同,买受人取得抵押物的物权并不以履行洗涤义务为前提,无义务替债务人还债也可取得该抵押不动产的物权。

  
  2、买受人已经依法定程序取得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依法进行了土地权属登记,取得了土地使用权证书,有公示公信效力,可以对抗第三人。

  
  3、按我国担保法解释第80条的规定:“在抵押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用的情况下,抵押权人可以就该抵押物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优先受偿。抵押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用的情况下,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未届清偿期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等采取保全措施。”可见,抵押物物被征用,抵押权人可就补偿金受偿,故上例中债权人银行应向债务人甲企业主张权利。

  
  4、买受人是通过公开的拍卖程序取得该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且支付了对价,是属于善意,所以该物权应受法律保护。

  
  所以,国家征用并出让已抵押的不动产,善意买受人不应承担债务人的还款责任。

  
  三、抵押权人只能通过起诉债务人、主张对被处分财产所获得的补偿金优先受偿来实现其利益

  
  由于作为抵押物的不动产已被国家征用并出让,只要买受人取得该不动产时处于善意且支付了对价,买受人就可以取得该不动产的物权,而物权是一种绝对权,具有排他性,可以排除包括该抵押不动产的抵押权人在内的非法干涉,故而作为抵押权人,只能要求债务人还债,并针对该已抵押不动产被处分后所获得的补偿金主张优先受偿。也就是说,上例中,银行只能只能要求债务人还债,并针对该已抵押不动产被处分后所获得的补偿金主张优先受偿(即使债务人与抵押人不一致时,即债务人不是用自己的不动产而是用第三人的不动产作抵押,结果也是如此),而不能起诉买受人,因为买受人与债务人之间并不存在人保方式或物保方式的担保关系,买受人作为被告的主体不适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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