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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中小股东的视角看股权集中与分散两类公司治理模式

  
  中小股东在公司集中或分散的股权结构无论做何选择,都无法摆脱弱势群体的地位,都处于自身权益时刻面临侵害的险境,而且难以超脱。无数事实充分证明无论是大股东统治下的股权集中的运行机制,或是经营者治理之下股权分散体制,大股东、董事、经理的道德人格均不值得小股东永久的信赖,如果完全将小股东的权益托付给这些都会产生道德风险。因为在现实社会中他们都是自私自利的经济人,都有人性恶的一面。他们掌握公司控制权作为权力的一种,具有权力所拥有的扩张性、侵犯性和腐败性的共同特征。他们与小股东之间利益的分歧超过了利益的一致性,当他们满足和追求个人私利时,就会置中小股东的重托于不顾,甚至往往将他们作为掠夺和宰割的对象。

  
  众多分散的小股东是上市公司这架高速列车能否在快速轨道运行一条条枕木,当枕木不堪重负时,就会发生车毁人亡的严重事故。一旦小股东对上市公司失去信心,股市就会疲软和萎缩,因此,小股东利益事实上是资本市场的社会公共利益。“股东利益本位是公司制企业大树保持常青的根系,损伤或切断它必然从根本上毁灭公司”[20]因此,任何公司治理模式都必须重视小股东利益的妥善保护。小股东利益保护问题是当今各国公司法现任化的重要课题,小股东利益保护程度高低是检验公司法理机制是否合理、高效的试金石。

  
  在股权集中体制中小股东缺乏与大股东抗衡的力量,而在股东分散体制下,高昂的委托代理成本致使小股东缺乏监督经营者的激励,只是一味的搭倒车,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漠不关心,而控制股东和经营管理的自律则完全不可靠。因此,小股东的利益保护必须归依于政府监管和公司有效的治理结构制约大股东、经营者的法律制度安排。股权结构集中公司治理的核心问题是必须使控制股东受到有效的制约,作出合理的制度安排,将大股东与中小股东的利益冲突降低到最小限度;而股权结构分散公司治理的关键则在于,如何监督经营者,解决好股东与经营之间委托代理方面的矛盾冲突。主要措施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强化政府的外部监管,强制大股东和经营管理者向小股东及时、真实和全面的披露上市公司的信息;对控制股东迫害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加大行政处罚和刑事制裁的力度。

  
  (2)建立上市公司有效的内控机制,强化控制股东和经营者对小股东信义义务的承担;独立董事应确保董事会的独立性,切实负起监督和制约经营者的责任,阻隔大股东向公司经营者进行控制权扩张的通道;凡是涉及大股东、董事等经营者与公司所发生的关联交易,对该项决议在董事会、股东会表决时必须排除控制股东和有利害关系董事的表决权,防止其以合法的外观实现谋取私利的自我交易。

  
  (3)赋予并确保中小股东行使诉权,包括股东(大)会决议无效与可撤销之诉、代表诉讼和直接诉讼,以此阻止大股东和经营管理者继续损害公司的利益,使公司和股东已经受到损害的利益得以恢复和补偿。让大股东和经营者对其实施的损害公司和小股东的利益作出民事赔偿是最强有力司法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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