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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中小股东的视角看股权集中与分散两类公司治理模式

  
  股权集中控制型公司也会引发负面价值效应。一方面,控制股东很可能是无效率的,如果控制私利大大超过了少数股东从多数股东对经营管理实施监管功能所获取的利益,就会出现运行低效的后果。同时,又因公司股权结构集中治理体制,缺乏外部的市场制约因素,控制股东为维护自身的继续控制地位,谋取控制私利,就会放任这种状态持续下去。另一方面,权力运行中存在着侵犯性、扩张性和腐蚀性的天然倾向。控制股东往往会利用自己的控制地位,千方百计,花样翻新地向自己输送利益,侵犯中小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有研究表明,墨西哥的控制股东从所控制的公司掠夺的私利大约占公司价值的50%。针对东亚8国公司的实证研究表明,当控制权与现金流量权[11]偏离愈大时,控股股东侵占小股东财富之倾向愈强。例如,台湾力霸集团上市公司控制权及现金流量权偏差程度为21.09%,该集团曾发生淘空集团资产将近600亿的丑闻

  
  (二)股权集中型公司治理的一般特征及小股东权益的境况

  
  股权集中型公司通常依托于不发达的资本市场环境,由于没有形成发达的公司收购市场,因此,市场对公司经营者的制约和影响较小;而且一般来说,采取股权集中公司法理体制的国家,其法律对小股东权益的保护比较弱,小股东利益受到侵害时往往缺乏及时有效的救济手段。这种公司运行机制的一般性特征表现为:(1)所有权与控制权高度统一,公司控制权配置给大股东,控制股东操纵公司的股东大会,决定经营管理层的人事任免和经营决策;(2)控制股东具有监督经营者的动力,解决和降低了股东与经营者之间的代理成本问题;(3)公司缺乏资本市场的外部压力,公司内部的监督制约也很难建立起来,因此,控制股东利用其控制地位寻租,通过各种手段截留、挪用、侵占公司的资产,或采用自我交易、关联交易向自己输送利益,侵犯公司、小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4)由于公司控制权很少发生转让,没有潜在的敌意收购的威胁,公司的存续具有相对的稳定性,这有助于公司员工专用技能的培养。

  
  股权集中型公司治理体制中,由于控制股东具有强大的公司控制力,不仅操纵着公司的重大决策和经营活动,而且掌控着公司的人、财、物及产、供、销,加之公司的运行透明度差,因此,大股东与小股东之间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小股东在这种公司治理环境下,必然处于弱势地位,小股东作为公司的所有者徒有虚名,完全被大股东边缘化。小股东在公司设立时认购公司的股份虽然出于对大股东的信赖,但是,在公司运营过程种,大股东控制权的扩张性、侵犯性和机会主义倾向常常失信于小股东。这使小股东时刻处在控制股东排挤、压榨和被掠夺之中。真可谓水生火热,苦不堪言。

  
  (三)我国上市公司股权集中体制及小股东处境的特殊性

  
  我国是有着集权制社会历史传统的国家,社会组织的集权制管理体制根深蒂固。我国现行《公司法》权力配置遵循的依然股东大会中心主义的治理模式,这无疑有利于大股东进行集权化统治。《公司法》第38条赋予了股东会广泛的权力,除了制定、修改公司章程,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外,还享有十分宽广审议批准决定权。股东大会有权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润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有权对公司增减注册资本、发行公司债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作出决议。另外,在这些法定职权之外,章程还可以规定其他职权。《公司法》第85条规定,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第142条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该条立法明显蕴含着股权强制集中的意图。由于股权集中型公司有利于激励员工专有技能的培养,而我国又是当今世界上最大的制造工业大国,所以,股权集中体制必然是我国公司的首选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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