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权结构是依托特定的资本市场条件和法制现状,自然而然形成的结果和客观存在的现实状态。对此,我国学者有切实的认知,“股权结构事实形成于公司设立时的原生态以及公司运行中的自然调整,是特定市场环境中的模型选择,人为调整其结构是困难的事情,就如我国减持国有股那样,方案难产。”[⑥]由控制股东控制的公司治理体制在世界范围多数国家和地区普遍存在的事实,说明这种体制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和价值。西方学者经研究发现分散持股的公司在股东利益保护程度较高的国家,较之保护较差的国家更易于出现。也就是说,股权集中公司的形成是股东权益保护法律机制不健全市场环境的产物。它是法律对少数股东保护不足的一种补充和替代机制。为反映公司决策过程中,如何强化少数股东反对经营者和控制股东而设计的“反董事指数”(ant-director index)[⑦]显示,由于普通法国家所有权分散的特点,这一指数获得了较高的得分;民法法系国家因其所有权集中的结构获得了较低的得分。股权集中控制存在的经济基础是,因为法律制度对不公平的掠夺没有为少数股东提供有效的救济途径,控制股东能够获得巨额的控制私利。由于法律对抑制少数股东受掠夺保护不力,控制股东不会甘心情愿地放弃控制权。当然集中控制的公司治理体制之所以盛行不衰,是有其存在的制度优势的,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1)小股东之所以向大股东控制的公司投资是基于对大股东的信任。北京大学法学院的甘培忠教授认为,中小股东向大股东控制的公司投资其原始动机不可能是参与公司的管理活动,而是基于对大股东和公司的信任,并期望利益回报。他认为大股东取信于中小股东决定于大股东自身两个方面的条件:第一个条件是大股东在商业社会中已经确立了良好的信誉,其所提出的投资计划和招股方案诚实可信;第二个条件是大股东自身拥有相当的财富,以证明其社会地位和道德。商业社会拥有财富和拥有道德界限不清,金钱会给所有者增加人格魅力。这也许是大股东吸引社会投资以集中资本并行使公司控制权的唯一理由。[⑧](2)有效率的控制股东会增加公司的绩效。世界银行有关专家曾对东亚2658家公司进行研究发现,所有权集中度与公司绩效呈正相关关系,而控制权集中度与公司价值呈负相关关系。通常在上市公司中,公司控制权集中度越高,所有权与控制权分离度越高,负相关关系越突出。家族集中所有权与公司绩效呈正相关关系,而家族集中控制权与公司价值呈负相关关系。[⑨](3)公司所有权集中能够降低代理成本。在公司所有权集中的公司运行机制中,控制股东能够有效地对公司的经营管理层实施有效的监督,成为董事、股东代理冲突一个有效的救济手段。它能够缩小、减少甚至消除股东与经营者的利益冲突。控制股东对他们从事监督所支付的超额成本是通过非金钱性的控制利益获得补偿的。给控制股东提供这些利益是对他们声望的奖赏,并不牵涉公司资源的对外输送。(4)股权集中的公司结构更有助人力资本作用的发挥。有控制股东的公司没有来自敌意收购的外部压力,公司能够保持长期稳定的发展,有利于激励员工专用技能的培养和发挥。相比之下,股权分散型的公司,存在发达控制权转让市场,随着控制权的易主,公司频繁重组,员工流动性大,不利于培养其专用技能。(5)控制股东控制公司也是集中管理的实际需要。由许多人组成的大型公司,如果其内部某些成员不能放弃控制权的话,那么公司成员的资本便不能有效地结合在起。让每个提供资本的成员都行使对公司的主要控制权,显然是不可能的。他们拥有“自由否决权”对于实现统一行动是十分不利的。因此,将控制权赋予多数股票持有者,也就是自然而又通常能被人接受的步骤。[⑩]总之,由于股权结构集中型公司拥有自身的比较优势,与股权分散型公司已经形成两种制度的竞争,而不是将股权分散体制公司奉经典学者所断言的那样,要避免低效率,前者必将向后者转变。